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審查要點

2022-03-24由 上海胡偉憲律師 發表于 林業

刑事案件送檢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中鑑定意見審查要點

刑事案件的處理中經常會遇到司法機關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鑑定意見,鑑定意見是法定證據,經過質證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採信。所以鑑定意見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進而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至關重要。因此鑑定意見如何審查,如何質證自然是律師在案件處理中的關注焦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自身經驗,對上述問題整理分享如下:

一、審查內容

1。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備法定資質。

2。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

3。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建材是否充足、可靠;

4。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鑑定方法、鑑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5。鑑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6。鑑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

7。鑑定意見是否明確。

8。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9。鑑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10。鑑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無異議。

二、審查結果

鑑定意見不符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

2。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3。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4。鑑定物件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5。鑑定程式違反規定的。

6。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7。鑑定文書且少簽名、蓋章的。

8。鑑定意見和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9。經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鑑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該檢驗報告的審查內容和排除情形同樣適用上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