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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合夥賣檳榔虧損寫下欠條

2022-03-20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林業

檳榔怎麼寫

■本報全媒體記者陳超超

近年來檳榔市場高漲,定安男子陳某興便與海口男子陳某夫達成合作意願,共同經營檳榔生意。合作期間,陳某夫由於經營問題致使這起合夥生意虧損6。6萬元,陳某夫寫下欠條釋明其欠陳某興6。6萬元,並承諾年底付清欠款,可到期陳某夫卻失約了。追討無果之下,陳某興將陳某夫告上了法庭。近日,定安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夫將欠款6。6萬元限期歸還並支付律師服務費6600元。

案情:合夥做生意欠下6。6萬元未還

“現在檳榔市場價格賣得不錯,我們一起賣檳榔吧。”2019年6月至9月,陳某興與陳某夫約定合夥經營檳榔生意。

可合夥經營期間,陳某夫因經營不善等問題致使這單生意虧損共計66000元。同年9月2日,陳某夫寫下一張《欠條》,寫明:“由於檳榔合作的事情,於2019年9月2日虧欠陳某興66000元,經雙方協商,債務人必須於2019年12月2日前全部還清。”該欠條還約定,陳某興因追償此債務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由陳某夫承擔。

可截至2020年10月,陳某夫仍分毫未還。這期間,陳某興多次向陳某夫催告歸還欠款,陳某夫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還錢。

無奈之下,陳某興拿著《欠條》將陳某夫起訴至了法院。

法院:欠條合法有效應還錢

2020年10月21日,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為,2019年6月至9月,陳某興、陳某夫合夥經營幹檳榔生意,經結算確認陳某夫欠陳某興66000元,陳某夫於2019年9月2日出具《欠條》一張,載明“由於檳榔合作的事情,於2019年9月2日虧欠陳某興66000元,經雙方協商,債務人必須於2019年12月2日前全部還清。”欠條還約定,陳某興因追償此債務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由陳某夫承擔。

法院另查明,陳某興為本案支出律師服務費6600元。

法院認為,《欠條》系陳某興、陳某夫對合夥期間雙方債務的確認,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欠條》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陳某夫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

陳某夫逾期未支付欠款,陳某興為追討欠款支出律師服務費6600元,依約應由陳某夫承擔。綜上,陳某興訴請陳某夫支付欠款66000元及律師服務費660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陳某夫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決陳某夫限期內支付陳某興66000元;且支付陳某興律師服務費6600元。

律師:合夥經營要簽訂協議明晰權責

結合此案,江蘇彭隆(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士偉認為,上述案例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個人合夥糾紛,處理該類糾紛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夥合同。其中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第九百七十二條明確,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本案中,經法庭審理查明,原、被告合夥結束後,雙方結算確認被告欠原告66000元,該結算是合夥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法院之所以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聘請律師的費用,是因為欠條約定原告追償債務產生的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該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在日常生活中,因資金不足或為了分攤風險等原因,往往會找朋友合夥做生意。對此,王士偉建議在合夥前雙方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協議對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合夥期限、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等進行約定。合夥過程中不參與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要對合夥事項的進展、財務狀況有一定的瞭解,合夥執行人定期向全體合夥人報告合夥事項,否則極易出現合夥執行人侵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其他合夥人不掌握合夥事項的相關材料,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合夥結束後,要進行合夥結算,形成書面結算材料由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上述案例中,因為合夥人之間進行了結算,形成書面的結算意見由合夥人簽字確認,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原告依據書面結算材料贏得了訴訟。

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是不支援原告聘請律師產生的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如果簽訂的合同中有關於律師費的約定,法院會尊重合同約定。建議大家無論是簽訂何種經濟合同,建議在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的承擔方式,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降低自己的維權成本。

本文來源: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