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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因工資問題和朋友爭吵 將其推進水塘淹死!判刑15年

2022-03-18由 說案普法 發表于 林業

蠶豆不能跟什麼一起吃

安徽蚌埠男子張某田因為工資問題和朋友李某多次爭吵。兩人在一起喝酒之後再次發生肢體衝突,張某田直接將李某推進水塘,導致李某淹死。事發後在家屬和民警尋扎李某期間,張某田還隱瞞事實真相,延誤救援時間。2021年11月,張某田因故意殺人罪被終審判刑15年。

張某田1980年出生,家住安徽蚌埠。曾經有盜竊罪犯罪前科。

3月8日21時許,張某田與朋友李某在蚌埠市禹會區一飯店內吃飯並飲酒,期間二人協商工資待遇未果。

當日23時許,李某騎電瓶車帶張某田來到位於蚌埠市淮上區李某的家中。次日凌晨,二人因工資待遇問題再次發生矛盾,並一起離開被害人李某家,在行至李某家北側約70米處一水塘邊時,二人發生肢體衝突並落入水塘,二人在水中相互廝打,而後張某田將李某推倒在水塘裡並離開現場,穿過村莊到現場東側約800米處的蚌埠科創產業園找保安人員求助。

安徽男子因工資問題和朋友爭吵 將其推進水塘淹死!判刑15年

凌晨3時53分,科創產業園保安報警。凌晨4時許,梅橋派出所民警出警到達現場後,張某田只告訴民警有人落入水中,未如實告知是李某落水的事實,也未清楚地告知出事水塘的位置。

張某田帶著民警在周邊搜尋一個多小時,未能找到被害人李某。6時許,民警將張某田送回其在蚌埠市淮上區果園新村的家中。事後張某田將其與被害人李某的微信、聯絡人、通話記錄刪除。3月19日,被害人李某被發現死亡在該水塘中。

經鑑定,被鑑定人李某符合生前溺死、另其血中乙醇含量為188mg/100mL;被鑑定人李某的死亡時間符合在末餐後4小時至6小時範圍內。

李某的母親說,案發前一天晚上,兒子李某帶了一個人到家裡,二人先是在房間裡說話,大概半個小時後,又到院子裡說了半個小時的話,說什麼其沒有聽到。之後二人又回到了兒子的房間裡,其出門看了下,是個男的,大概三十多歲的樣子,穿了一個黑色的棉襖,其還對那個人說了句話,“今晚黑,你別走了,你就在這睡吧”。李某和那個人都沒有說話,其又回房間睡覺了。後來聽見他們開門出去了,一直到天亮,其去兒子李某1的房間看見地上都是蠶豆殼和瓜子殼,還有看起來像空的可樂瓶,但聞起來像啤酒的味,其把房間收拾了一下,就下地幹活去了。當晚,二人在屋裡講話其聽不清,到屋外講話的聲音稍微有點大,但聽起來也不像吵架的那種大聲,其隔著窗戶也聽不清,感覺是因為什麼事情在爭執。

3月9日,其打電話給李某,是別人接的電話,對方說是在村裡的一水塘邊撿的手機,並讓其去將手機拿回來。過了幾天,其讓丈夫去拿手機,並想將手機解鎖看看有沒有線索,後來找了修手機的,修手機的說要想開啟手機,手機裡的東西就沒有辦法恢復了,於是就沒有同意。後來就去報了警。

而當晚接到張某田報警的民警說,當晚張某田一邊砸門一邊喊救人,問他人在什麼地方他也講不清楚。於是其與其他民警就上前問那個男子,那個男子一身酒氣,他說他叫張某田,從外地剛回來,跟他朋友喝酒,他們兩個走著走著,他的朋友就掉溝裡了,說他一個人拖不動,讓我們幫忙救人。我們問他朋友叫什麼名字,他說不知道,問他在什麼地點,該男子一會指東一會指西。於是便帶張某田上了警車,按照他指的方向沿路尋找水塘,我們把周邊的水塘基本上都找了,找了一個多小時也沒有找到,反覆詢問他的朋友到底在什麼地方,他也講不清楚。最後只好把他送回家。

李某的女友崔某則說,其最後一次見李某1是3月8日下午4點左右,李某借了其的車去鳳陽,過來還車的。3月9日凌晨其睡著後,李某給其微信發了兩條資訊,內容是“我沒喝多”、“我回家了”。到中午時,其給李打了電話,但沒有人接,過了幾天後再打,是個女的接的電話,說其打錯電話了。其感覺不對勁,後來再打是李某的父母接的電話,他父母也找不到李某。

安徽男子因工資問題和朋友爭吵 將其推進水塘淹死!判刑15年

張某田到案後則供述稱,3月8日晚,其與被害人李某在一起吃飯,期間二人協商工資待遇未果。飯後夜裡十二點左右二人一同返回了李某的家中,其在一樓西邊李某的房屋內休息玩手機,李某又拿了點酒過來,李某還和其談工資的事情,其就說八千給不了,實在不行其就再重新找人。後來李某就硬拉著其出去,走著走著李某突然推了他,將他推到一個水塘裡了,李某自己也下到水塘裡,然後李某就抓住其脖子往水裡按,他開始掙扎,二人就互相抱在一起在水裡廝打,抱在一起像摔跤似的,其把李某摔倒在水裡了,他壓在李某的身上,爬上岸後他已經沒有勁了,渾身都溼了,迷迷糊糊走到一個廠子找到保安,保安報了警。

張某田說,他當時認為水塘水淺,認為李某不會有危險,所以沒有在意他。

蚌埠市淮上區法院一審此案認為,張某田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卻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後,張某田上訴提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明知被害人會被不到一米深的水淹死;被害人的手機落在魚塘旁的路上及手機附近路面有潮溼的痕跡等情節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綜上,請求予以改判無罪。

安徽蚌埠市中級法院近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點評:

張某田為什麼是故意殺人?

首先。張某田雖然沒有殺死李某的動機,但其放任李某死亡結果發生。二人在大量飲酒後落入水塘廝打,衣服在水中浸溼後增加了重量,張某田遂將棉襖脫掉爬上岸,上岸後已經力乏。此時,張某田根據自己爬上岸的情況以及當時已是夜間無人經過該水塘且水溫較低等因素,依常理應知道被害人存在危險情形。因此故意殺人罪,罰當其罪。

安徽男子因工資問題和朋友爭吵 將其推進水塘淹死!判刑15年

其次,張某田和被害人李某在水塘裡相互抱在一起像摔跤似的廝打,後張某田將李某摔倒在水裡,其也摔倒壓在李某1身上,二人均嗆水。

雙方站起來後,張某田又推李某胸口,致李某再次摔倒在水裡,之後張某田往岸上爬,因為衣服在水中浸泡後增加了重量,張某田遂將棉襖脫掉爬上岸,上岸後自己已經沒有勁了。此時,張某田根據自己爬上岸的情況以及當時已是夜間無人經過該水塘且水溫較低等因素,應當知道被其推倒在水裡的李某經過雙方的廝打且穿著衣服,有可能沒力氣爬上岸而導致死亡,卻沒有采取自行救助或到離水塘不遠處的村莊內尋找他人進行救助等有效措施阻止李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是離開現場,經過村莊,到了距離案發現場約800米處的科創產業園,足以認定其主觀上是放任李某死亡結果的發生。

且張某田向保安和民警謊稱其從外地剛回來,與被害人是網友,隱瞞了李某落水的事實以及案發現場的方位,致被害人沒有及時被發現和救助,造成被害人李某溺水死亡。其行為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