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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評提示2|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審評提示

2022-03-01由 瀟湘名醫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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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來,湖北省藥監局在全國首創審評提示和審評共識服務機制,讓企業與審評部門溝通更規範、更高效。2021年6月21日,釋出《關於建立“兩品一械”審評提示和審評共識服務機制的通告》,將服務機制進一步定型化。審評提示和審評共識服務機制實施以來,湖北省藥監局釋出了多期提示和共識,促進企業產品上市更順暢。2022年,湖北藥監繼續推出《審評提示》專欄,敬請關注。

審評提示2|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審評提示

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審評提示(

2022年第2期)

為了加強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意識,更好的幫助上市許可持有人理解《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中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相關內容,作出如下審評提示:

01

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固體原料藥及單劑量包裝固體制劑變更包裝裝量,如,每袋的克數,每板膠囊的粒數等屬於微小變更。

02

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變更非無菌固體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材質和/或型別的下列情形:如,泡罩包裝、瓶裝、袋裝等之間的變更,雙鋁泡罩變更為鋁塑泡罩等屬於中等變更,但申請人在研究過程中應注意,由於液體/半固體藥物(注射劑、眼用製劑、吸入製劑除外)多不穩定,包括無菌和/或液體原料藥,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材質和/或型別屬於中等變更。

03

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注射劑、眼用製劑(滴眼劑、眼膏劑)等其他無菌產品在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供應商、尺寸和/或形狀應按中等變更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

04

對於《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要求藥品的包材發生中等和重大變更時,“開展變更前後包裝材料和容器相關特性的對比研究,進行藥包材的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即證明新包材與原包材相比,具有可接受的適用性。包材的等同性是證明他們的適用性(具有可接受的保護性、功能性、安全性、相容性)。企業在做變更研究時應能證明新的包材能夠滿足適用用途。

(責任編輯 梁皓)

【來源:長江雲-藥品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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