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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職員離職24年託關係辦事收錢,一審判受賄二審無罪

2022-02-11由 人民日報 發表于 林業

受賄未遂怎麼處理

海關職員離職24年託關係辦事收錢,一審判受賄二審無罪

二審法院深圳市中院改判林華無罪

當年在深圳海關負責拉貨、行李檢查的普通職員林華,離職24年後因找海關熟人幫忙辦事收了錢,一審被法院認定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刑3年2個月。

在林華看來,自己確實收了錢,“說這算犯罪,可能真的算吧”。因此他始終認罪,上訴只是希望判輕點,二審連律師都沒請。

讓他意外的是,二審法院深圳市中院為他聯絡的法律援助律師,幫他把案子翻了過來,終審判決結果是:無罪。

一審被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1983年,19歲的林華進入深圳海關工作,負責貨車載貨、旅客行李檢查。幹了7年,1990年8月他從海關辭職,之後一直經商。

2016年7月5日,林華被警方帶走,案由是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報案人是朋友的朋友。2014年3月,林華的朋友楊某找到他,說自己朋友的老公因為走私被深圳海關抓了,希望他幫忙聯絡海關的人,看看能否從輕處理。楊某一共收了60萬,給了韓某35萬。韓某之後找了海關的人,但後來當事人的家屬嫌進展太慢要求退錢,韓某沒如期退,家屬報案後,韓某被抓,繼而林華也被抓。

對收錢一事,林華始終承認,它也成為法院認定的事實。一審開庭審理時,林華也表示認罪。

時過境遷,林華解讀了自己當時的心理:“錢我確實拿了。我覺得既然他們認為收錢就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吧。我不懂法律。”

這期間還有人向辦案人員曝了林華的料,說他當年從海關離職,是因為被深圳海關監察室調查過。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林華身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7年2月27日,深圳市龍崗區法院一審判處林華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海關職員離職24年託關係辦事收錢,一審判受賄二審無罪

本案二審辯護人黃雲律師

二審法院請來法援律師

拿錢走後門辦事,而且是“撈人”,在很多人的價值觀認知裡,這顯然是不正當的、有問題的,何況這個人之前就“出過問題”。

林華自己的認知,也可以歸於此列。所以一審宣判後雖然他上訴了,但只是覺得判得太重,希望二審法院能判得輕一些。

一審時,林華的一審辯護律師只是從犯罪未遂、應認定自首這些角度,認為林華應被從輕判處,但這些觀點都未被一審法官採納。林華聘請一審律師花了10萬。上訴以後,他不想再花錢請律師了。

他沒有想到,二審法院深圳市中院的法官會主動聯絡他,問他是否需要法律援助,讓法援律師為他做二審辯護。

2017年10月最高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根據該“辦法”,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廣東、北京、上海等8個省市試點一年。

“辦法”指出,這是推進司法改革和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一大進步,對於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進步具有重大意義。

“我說行。但沒抱什麼期望。”在林華看來,花錢請的律師都不行,何況是免費送上門的律師呢。

被告人:不奢望,能輕判就好

黃雲當時是廣東守靜律師事務所律師,守靜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刑事辯護專業所,黃雲本人是深圳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那天我去深圳市司法局開會,碰巧遇到法援處的人。問我有個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援助,能不能接,我說行。”黃雲回憶說。

以法律援助的指定辯護人身份為被告人辯護,是不收取被告人任何費用的。“辦這種案子只有司法局給的1500元補助,往往是要貼錢的。但從我的內心裡,對待法援案件或是收費的委託案件,認真程度沒有區別。”黃雲說。

從法院複製了所有卷宗材料回去研讀,並讓助手檢索了所有與林華案類似的判例、學者論文和實務觀點後,黃雲認為林華並不構成犯罪。“何為影響力?誰有影響力?影響了誰?這三個層面的邏輯關係,一審法院沒有釐清。林華的行為不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要件。”

律師的同事提醒黃雲,選擇罪輕辯護更穩妥。根據2017年最高法院工作報告,2016年全國法院認定有罪的被告人122萬,而公訴案件中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只有656名。其中,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更是微乎其微。

但黃雲還是決心為林華做無罪辯護。

黃雲對第一次會見林華的情景印象深刻。“第一印象是特別瘦,而且身體很虛弱,走得很慢,得讓人扶著。站在牆邊,手是抖的。”

林華一直有糖尿病,在看守所期間病情加重了。上訴後,他辦理了取保候審。

第一次會見,黃雲就告訴他,你應該是無罪的。

“他當時有點驚訝,他的顧慮是,認罪態度是法院考慮的情節之一,這樣會不會反而對他不利。我給他解讀法律,他聽了以後認可了,接受了做無罪辯護的意見,但表情很平靜。”

會見結束時,林華握住律師的手,說:我沒太多奢望,只求您盡力幫忙,能減短刑期就是最好了。他聲音沙啞,雙手微冷。

二審反轉改判無罪

在刑事案件的二審階段,大量案件沒有開庭,僅透過書面審理,便作出終審裁定。黃雲向二審法院提交了開庭審理申請,此前,黃雲曾代理過被告人一審被判無期的案件,二審期間他多次向法院申請開庭審理,法院最後還是書面審理。

這一次,深圳市中院的法官接到申請後,同意開庭審理。

法庭上,黃云為林華做出無罪辯護。“從表情上,我感覺法官當時有些出乎意料,之後庭上說話的語氣很嚴肅。”

二審會怎麼判,黃雲心裡也沒底。庭審後法官助理曾就一些事項和黃雲有過電話溝通,但也沒流露出任何意見和傾向。

2018年7月23日,黃雲正在洗澡,手機在外面一直響個不停。是林華打來的,“判決書下來了,你猜結果!”

林華說,當時黃雲律師以為結果是緩刑,自己賣了關子後告訴他,真的改判無罪了。

終審判決書中,判案說理部分佔了整整6頁。

針對“影響力”這三個字的含義,法官查了《現代漢語詞典》。“但就《刑法》第388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分析,其刑法意義上的影響力形成則只因與職權或地位等因素相關聯。”

“已離職的行為人所能夠利用、且是基於過往的職權或地位而形成的影響力,因隨時空變遷,影響能力本身是否會存在消減的可能,並導致能力對外作用效能亦隨之變化,這或許是一個需要再思索的問題。”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應秉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嚴格限定已離職人員影響力的散發邊際,亦即,已離職人員的離職時間的長短、在職時的任職情況等問題均應該成為重點評價的事項。”

二審法院認為,林華擔任公職期間只是最基層的關員,從職位上看只有被領導的可能,與其他海關工作人員形成的只是一般的同事關係,且發案時間距林華離職已24年,其幾無可能再基於原職權或地位而對其他公職人員產生影響,其行為並不確定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構成的要求,原審判決認定依據不足。

拿著終審判決書,不久前,林華申請了國家賠償。

針對此案,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常錚律師評價:“中國古代法制和現代法治的含義有所不同,中國傳統法制是民刑一體,以致於至今很多人潛意識裡仍認為,一個人做了不好的事、不妥的事,就應該是有罪的。我認為,這個案子的意義在於,它告訴普通公眾何為現代法治中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一個人並非做了不好的事、不妥的事就應該有罪、應該被判刑。哪怕這件事看上去很不好、很不妥,但刑法上不構成犯罪,就是不構成。”

(文中林華為化名)

(來源:法治深一度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