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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2022-01-30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林業

枯樹木老死申請砍伐申請書怎麼寫

道路旁的樹木具有美化環境和遮陽避雨的價值,但是其枝條斷裂或者倒塌卻可能給行人造成重大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當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推薦案例

1。人步行途經某房屋圍牆外時,被院內突然折斷墜落的樹枝砸傷,管理部門應擔責——吳某某訴鍾某某、湛江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人步行途經某房屋圍牆外時,被院內突然折斷墜落的樹枝砸傷,除了房屋所有人應承擔責任外,作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部門,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後,未能及時提供技術指導,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6)粵08民終50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評論】

1。誰是涉案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以及《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條“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的規定,應當認定被告鍾某某既是該樹木的所有人又是管理人。

2。林木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林木具有美化環境和遮陽避雨的價值,但其傾倒、折斷或果實墜落卻有可能給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當林木折斷致人損害後,如何確定責任承擔從而彌補受損害的權利,是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的核心問題。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林木折斷損害責任屬過錯推定責任。所謂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基於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而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能推翻該過錯之推定,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到林木致害責任中,即林木致害後,法律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林木致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理由在於,林木傾倒、折斷主要是因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於管理所致,如未及時砍伐已經枯死的樹木或已經摺斷的樹枝、未及時採摘已經成熟的果實等,這些情況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觀上的過錯是顯見的。依據林木傾倒、枝幹折斷、果實墜落等致人損害的事實,即可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對於受害人來講,林木折斷致其損害,屬飛來橫禍,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維護和管理上的過錯過於嚴苛,其受損害的權益將難以得到救濟。因此,《侵權責任法》根據損害事實,直接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觀上有過錯,以平衡致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

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維護和管理的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這裡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其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後,通常就不會造成他人的損害。

鍾某某於2012年6月購買永寧路3號房屋時已發現樹木傾斜,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未採取任何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直至2014年5月8日才向湛江市城管局申請砍伐,其主觀上顯然存在過錯。

3。是否存在免責事由

如果出現了能夠排除加害人過錯的法律事實,如不可抗力,即可排除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但並非一切客觀情況均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當事人已盡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應當採取的措施後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並克服該事件造成的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才構成不可抗力。本案並未出現這種情況,不能排除林木所有人鍾某某的過錯。

如果出現中斷因果關係的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而損害的發生完全是這些事由導致的,行為人沒有過錯,則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在行為人同時有過錯的情況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吳某某受害時正常步行於永寧路3號房屋圍牆外,沒有給自己造成損害的故意。

市城管局作為主管城市綠化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具有監督和技術指導的職能,但不是林木的直接管理人,鍾某某申請砍伐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對林木的維護管理職責移轉到市城管局,鍾某某並不能因此免責。當然,市城管局提供技術指導不及時,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礙了鍾某某及時消除危險。鍾某某疏於管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市城管局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後,未能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摘自張宇:《林木折斷糾紛中林木所有人與林木管理部門侵權責任的劃分》,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6輯。)

裁判規則

1。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侵權責任——卓先生訴柳州某物業、某控股公司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2。林木折斷損害糾紛中,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出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的,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李某親屬訴趙某等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林木折斷損害糾紛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在實踐中林木折斷若是因為自然災害,如強烈地震或者颶風導致的,此種情況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責,但因為風級大一些的大風則不能免責。

3。枯樹倒塌致人死亡,枯樹所有者及管理者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受害人亦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枯樹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李石榕、付火秀訴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華龍社群居民委員會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枯樹倒塌致人死亡,枯樹所有者及管理者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枯樹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根據死者生前主要生活在城鎮的實際情況,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不能片面認為其戶籍仍在農村,就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案號:(2007)巖民終字第293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4。樹枝斷落避讓不及導致車輛側翻十級傷殘,公路綠化管理養護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先生訴公路養護單位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審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權威觀點

1。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主要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的核心問題在於確認對於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與歸責原則。從責任的主體的範圍來看,主要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林木的所有人是指對林木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人。當其直接佔有、管理樹木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實踐中林木的所有人一般為林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所謂管理人,是指並非所有人,但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林木進行管理的人。一般來講,為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是果林的承包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範圍僅限於折斷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體的範圍界定為林木的所有人與管理人的依據,理論界亦存在分歧。比較具有代表意義的是以下兩種理論。一種理論為報償理論,即受利益者負擔所生損害;一種理論為控制理論,即樹木的管理者與所有者最有能力控制危險的發生。我們認為兩種理論均有道理,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更側重於風險的防範,從而避免損害的發生,維護潛在的受害人的利益。因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風險的控制者。他們最有可能知道林木的狀況,最有能力控制風險。其依據在於,由於直接致害因素是沒有責任能力的物,出於對受害者最大保護的需要,侵權責任法必須從更大範圍內搜尋合適的責任承擔人,此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成為一個必然的選擇。因此,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97頁。)

2。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對於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侵權責任法延續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通常要證明其對林木已經盡到了管理、維護的義務。需要說明的是,很多時候,林木的折斷表面上是由於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實質上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有關。例如,大風將因蟲害而枯死的大樹颳倒,砸傷了過路的行人。大風和蟲害是導致樹木折斷的因素,但由於蟲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盡到管理、維護的義務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仍然要承擔侵權責任。再如,他人駕駛機動車撞到樹木上,造成樹木傾斜,後來樹木傾倒或者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在該樹木被撞傾斜後,自己為了防止該樹木傾倒或者折斷而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的,仍然要承擔責任。

如果林木的折斷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摘自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82-483頁。)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修訂)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管護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營造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營造的林木,依法由營造者所有並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5。《城市綠化條例》(2017修訂)

第十七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原標題:《【典型案例】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由誰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