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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踹傷猥褻男”事件中的各方迴應

2022-01-03由 胡說八道悟社會 發表于 林業

什麼是扭送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中原政經(zhongyuanzhengjing)

“男學生踹傷猥褻男”事件中的各方迴應

6月1日18時36分,在冷水灘區某商場內,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日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與雷某某發生爭執。後雙方來到商場監控室檢視監控過程中,雷某某藉機跑出監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場外停車場,兩次腳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腳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傷。

經司法鑑定:雷某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為新鮮骨折, 兩處損傷分別構成輕傷一級。

8月21日,冷水灘公安分局對胡某某(男,2002年1月7日出生)以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予以刑事拘留。

整個事件用一句話概括:

雷某胸襲女生欲逃,被同行男友胡某踹傷,警方刑事拘留胡某。

各方反應:

警方

永州市公安局:

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案件,立即解除對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處行政拘留15日。

派出所黃警官:

雷某現在手裡打了鋼板,走路也不方便,他就是普通社會人員。猥褻的事實已經成立,他兩處輕傷都是衚衕學造成的。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確實傷是你造成的。他(胡某)不是故意的,難道還是無意的嗎?

市局要求撤案提級調查,嚴懲雷某,基層認為胡某存在傷人事實,理應受到懲罰。警方內部意見不一致,上級考慮的是輿論壓力和社會穩定,基層考慮的是此風一開,今後的工作不易開展。

教育局

永州市教育局:

安排人員上門對胡某進行心理疏導,“不要有壓力”“心態要放開”“要相信組織”。

教育衝在了第一線,這個是我始料未及的。上門疏導,很大程度上說明教育局是認可胡某行為的,在各方意見還不明確,輿論還在持續發酵的時候,這個表態難能可貴。

教育衝在了第一線,這個是我始料未及的。

家人

(派出所)對於我兒子案情定性問題,他們始終採取一個迴避(態度),我堅持我兒子沒做錯。是不是我做錯了啊?早知道這樣,我就砸鍋賣鐵,露宿街頭,滿足他們條件算了。

警方強行要我們跟他(雷某)進行協調,因為他(雷某)獅子大開口,要20萬,我們也滿足不了。因為經常讓社會人參與進來,對我兒子可能進行一種威脅。我感覺到事情確實挺複雜,給人一種不安全的感覺。他人(這些社會人)自稱是(雷某的)老表。

胡某父親:

一邊堅持孩子沒錯,一邊又懷疑“是不是我做錯了”?糾結矛盾的背後,是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和煎熬,一方面是警方的“冷處理”,一方面是社會人的“威脅”。誰能感同身受一個無權無勢老父親面對多重壓力的那種痛苦甚至絕望。

法學教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老師羅翔

它其實雖然不屬於正當防衛,但它屬於違法阻卻事由中的一種法令行為中的扭送行為。什麼叫法令行為?法令行為就是按照法律規定而行使的一種行為,而法令行為中最典型的有種扭送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就規定了對於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中一種呢就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所以衚衕學的行為呢,如果是想把這個雷某給送到公安機關,那麼它就可能屬於扭送行為;那如果衚衕學認為雷某的行為是犯罪,而雷某的行為其實不是犯罪,那麼這種扭送也屬於假想扭送。那假想扭送可以排除故意,有過失定過失,沒有過失定意外事件,而各位同學都知道過失對輕傷是不承擔責任的。

所以從這些角度而言,無論我們是把它理解為扭送,理解為扭送過當或者理解為假想扭送,對於這種輕傷行為,其實都沒有必要以犯罪論處。

羅教授的邏輯是:胡某是在扭送嫌疑人,而在扭送嫌疑人過程中發生的腳踹導致雷某輕傷,屬於過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這個邏輯成立的前提是,或者說,胡某不用接受懲罰的前提是,胡某的行為確實屬於扭送行為。而一旦胡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扭送行為,胡某必然有涉嫌故意傷害之嫌。

律師

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雲南省律協刑委會主任、昆明市律協副會長李春光律師:

你扭送是有權利的,但是你扭送的過程中,是沒有資格對別人進行傷害的。(胡某)腳踢了兩次沒踢中,第三次踢中他(雷某)了,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不管是路人,還是這個女孩子的男朋友都是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的,但是我們國家的現行法律對正當防衛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就這個事件來講,如果確實有不法行為發生,作為胡某一定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

實際上它不是一個扭送。應該說他是在意圖扭送的過程中,對這個男子進行了一個加害行為。

還有另外一個,就是是否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關鍵的節點是,他(雷某)從監控室跑出去之後,胡某對這個涉嫌猥褻人員用腳來揣這個事情,是否屬於事後加害?我個人還是傾向於這個行為(猥褻)是已經完成了,並且不再具有進行私力救濟的緊迫性,也就是說,作為胡某,即便是已經選擇了報警,即便他不能用手把涉嫌猥褻人員給抓住的情況下,他仍然有別的途徑和方法進行選擇。

從雙方體力的懸殊程度來看,也可以初步判定,這個胡某其實他沒有這個迫切性,就是必須要用腳把他(雷某)踹倒或者踹傷的必要性。而且從傷的後果來看,有兩處受傷,從傷情來看,這個踹的力度還是比較大的。所以即便限度條件上沒有問題,那麼在時間條件上,我覺得還是值得商榷的。

但本案爭議的一個焦點就是這個不法行為是否已經結束,也就是說是否屬於事後防衛。

李律師的態度很明確,胡某的行為不是扭送行為,而是加害行為。這個解釋估計要寒了大眾的心。但李律師做出這個結論是有理由的,不法行為已經結束,胡某體力好,具備選擇其他方法的條件。

公共知識分子

湖南永州這個事情,一句話,黑白顛倒。見義勇為的少年追趕流氓,造成流氓受傷,結果這個少年的一輩子要被毀掉了,這是一個社會應該允許的現象嗎?這麼講吧。在我們國家,這屬於人民群眾扭送不法分子,人民群眾在扭送不法分子的過程中,造成了不法分子的傷害,這個情況應該從輕或者無責。在西方國家這叫好心人原則。什麼叫好心人原則呢?就是我們不能用非常完美的標準去要求好心人,不能要求好心人準確的預見到自己每一個行為的後果。

所以在見義勇為的時候,有的時候動作大點,有的時候動作過點造成了一些傷害,這個時候不負擔責任。一個社會要保護還有熱血的人吶,要保護還有正義感的人吶,這些人不多了。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系教授儲殷:

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之中啊。保護這個孩子就是保護我們這個社會的良知,就是讓我們的女兒,以後在遇到流氓的時候,有人能夠挺身而出。

儲教授也認為胡某的行為屬於扭送行為,並結合了西方國家的好心人原則,很為胡某鳴不平,認為胡某不僅無罪,相反還有功,這個功就是弘揚了社會正氣,做出了一個榜樣。

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