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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新規:“淨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免除後顧之憂

2021-12-31由 樹人礦業律師 發表于 林業

林地權屬是什麼意思

礦業新規:“淨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免除後顧之憂

《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明確積極推進“淨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7號文將“淨礦”出讓確定為本次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目標和方向,有利於礦業權資產價值實現,維護國家資源所有權益,有利於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

礦業新規:“淨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免除後顧之憂

什麼是“淨礦”

“淨礦”出讓屬於今後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目標和方向之一,目前關於“淨礦”的內涵和外延,國家層面尚未有明確的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

一般而言,“淨礦”類似於房地產領域的“淨地”,即礦業權出讓前妥善解決好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道路使用權等其他權利之間的關係,讓競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等權益制約,同時礦區範圍不在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等範圍內,競得人按規定能夠及時辦理礦權證,並能順利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礦業權。“淨礦”包括“淨採礦權”和“淨探礦權”。

“淨採礦權”出讓是與過去的“毛採礦權”出讓模式相對而言的。由於採礦作業過程中往往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著物和補償、佔用土地修建配套設施等,必須取得礦區周邊的利益相關方的許可。但長期以來,採礦權出讓過程中都不涉及前述問題,導致採礦權競得人成交後,因與當地村民“談不攏”,存在長期不能開工的情況。這也使得許多投資者顧慮重重,不敢輕易參與競買,致使礦產資源價值被低估。

礦業新規:“淨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免除後顧之憂

“淨礦”出讓的地方實踐

2010年浙江省部分縣市開始試行“淨採礦權”出讓。2013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出臺《關於推進淨採礦權出讓工作的指導意見》,“淨採礦權”出讓在浙江全省推行。近三年來,廣西、湖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等省/自治區將“淨採礦權”出讓納入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內容,取得積極成效。例如,廣西自然資源廳出臺《廣西推進淨採礦權出讓試點方案》,推廣南寧市“淨採礦權”出讓經驗。

上述試點省份的“淨礦”出讓,主要集中於“淨採礦權”出讓,“淨探礦權”出讓鮮有涉及。

7號文明確“淨礦”出讓,不僅包括“淨採礦權”出讓,也包括“淨探礦權”出讓,這就為今後的“淨探礦權”出讓留下了制度空間。同時7號文也為砂石土礦以外的其他礦種開展“淨礦”出讓留下了制度空間。

“淨礦”出讓條件

“淨礦”出讓的目的在於礦業權出讓後,礦業權人可以順利開展勘查開採工作。根據7號文規定,如果因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導致礦業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礦業權,並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等已徵收的費用。

目前國家層面關於“淨礦”出讓條件沒有明確的規定,樹人律師根據“淨礦”出讓的特點,並結合試點省份的經驗,剖析“淨礦”出讓所應具備的條件。

礦業新規:“淨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免除後顧之憂

一、“淨探礦權”出讓的條件

“淨探礦權”出讓一般應包括以下條件:

1、權屬上的“乾淨”,即擬出讓勘查區塊沒有權屬爭議和糾紛。

2、規劃上的“乾淨”,即擬出讓勘查區塊中沒有各類保護區、生態紅線等禁止和限制區域。

3、要著眼於勘查、開採全過程,切實保障勘查開採作業用地,即出讓探礦權不僅要保障探礦權用地,也要保障探礦權將來轉為採礦權後同樣能夠順利開展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要提前做好規劃銜接,預留好礦業用地指標,加快辦理用地用海審批手續。

二、“淨採礦權”出讓的條件

“淨採礦權”出讓一般應包括以下條件:

1、權屬上的“乾淨”,即擬出讓開採礦區沒有權屬爭議和糾紛。土地、林地權屬調查清晰,無權益糾紛。

2、規劃上的“乾淨”,即擬出讓淨採礦權出讓範圍內沒有各類保護區、生態紅線等禁止和限制區域,這些規劃條件既要考慮自然資源管理相關規劃,也要考慮環保、安全生產等可能影響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實施的相關部門的規劃限制和政策限制。

3、政府部門協調做好擬出讓採礦權礦區範圍或影響範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相關補償事宜,並與土地權屬人初步簽訂相關協議。

4、涉及林地、草地的,由林草管理部門出具符合使用政策的意見,確保採礦權人正常開展開採工作。

5、自然資源部門完成採礦權出讓前期地質勘查以及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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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礦”出讓流程

目前國家層面關於“淨礦”出讓流程未有明確的規定,樹人律師結合廣西“淨礦”出讓流程,闡述“淨礦”出讓的具體流程:

1、開展前期踏勘

根據本地資源賦存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然資源部門聯合發改、工信、生態、林業、應急、水利等部門及礦山所在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擬出讓礦區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各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出具書面意見。重點核查擬設定礦業權是否符合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是否存在礦業權重疊,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是否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是否涉及自然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區或禁止勘查開採情形,是否適應市場需求等情況。

2、調查土地、林地、草地情況

對擬出讓礦區範圍或影響範圍內的土地、林地、草地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進行調查,確保權屬清晰,無權益糾紛。同時,符合用地、用林、用草政策。

礦業新規:“淨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免除後顧之憂

3、簽訂補償協議

協調做好礦區範圍或影響範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相關補償事宜,並初步簽訂相關協議。

4、開展出讓前期工作

組織開展地質勘查,編制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適用採礦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適用採礦權)並評審,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

5、出讓礦業權

確定礦業權出讓起始價,制定出讓交易方案,提交礦業權交易機構組織礦業權出讓,出讓方式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淨礦”出讓的問題及建議

一、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淨礦”出讓具體操作性規定

7號文僅對“淨礦”出讓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操作性。目前僅有部分試點省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淨採礦權”出讓的相關細則。

為明確“淨礦”的內涵和外延、“淨礦”出讓條件、流程,統一出讓尺度,規範“淨礦”出讓行為,國家有必要適時出臺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的“淨礦”出讓檔案或指南。

礦業新規:“淨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免除後顧之憂

二、“淨礦”出讓涉及多方權益人的利益

“淨礦”出讓前,需要處理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道路使用權等其他權利之間的關係,實質為處理相鄰關係、地役權問題。相鄰關係是法定的,是對不動產所有權內容的當然擴充套件或限制,例如礦業權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保障礦業權人的通行、供電、供水、架設管線等。地役權屬於獨立的民事權利,如礦業權人在礦區之外佔用土地,礦業權人透過地役權取得礦業用地等行為,事前應與土地權利人協商一致。

自然資源部門等政府機關在“淨礦”出讓前,應妥善處理好相鄰關係、地役權事宜,秉承同等保護物權人的原則,公平保護礦業權人、相鄰權利人、地役權人的權益。政府機構不能利用行政職能刻意侵害其他權利人權益,政府部門與其他權利人簽署的補償協議應公平、公正,如此才能真正達到“淨礦”出讓後礦業權人可順利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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