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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侵權!農民自繁自用種子有了新界定,不含合作社家庭農場

2021-12-21由 農通社 發表于 林業

繁殖材料有什麼用

1月17日,農業農村部網站釋出《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對近年來各地在執行《種子法》中遇到的9條共性問題進行了集中說明。其中,進一步明確了《種子法》中農民自繁自用範圍、繁殖花粉是否屬於種子、商品糧冒充種子等界定。

對於《種子法》第二十九條中“農民自繁自用”應當如何界定的問題?該意見表示《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稱農民,是指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個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生產的,不屬於農民自繁自用,應當取得植物新品種權人的許可。

小心侵權!農民自繁自用種子有了新界定,不含合作社家庭農場

2000年7月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將“許可保護範圍”“自繁自用”作了規定,農民“自繁自用”享有豁免權,但未經種權所有人授權、用於商業生產就會涉嫌侵權。如,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第二十九條則指出,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這兩種情況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

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的界定問題一直是近些年種業熱點。2018年11月6日,農業農村部有關部門曾釋出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安徽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訴田學軍侵害玉米“L239”品種權侵權糾紛案,被作為涉及如何判定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的典型案例。該案經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田學軍賠償安徽隆平公司15萬元。

在這起案件中,釋出組織方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界定了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的範圍。本案被告雖具有農民身份,但法院根據證據保全程式中確定的被控侵權品種的種植畝數,以及考慮玉米制種比一般種植成本高、產量低的特點,認定被告提出“種植玉米是為了餵養牛羊,屬於自繁自用”的侵權抗辯理由與常理不符,構成品種權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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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紀的人都記得,上世紀農民收糧後會挑選一些顆粒飽滿的糧食作為下一季種子,很少有購買種子的情況。隨著種業市場的日益成熟,現今買種子播種已成為常態,以至於有些農民想留種子自播卻苦於找不到傳統的種子。網上曾有一篇熱文《李昌平致信袁隆平︰給農民留幾粒真正的種子》,說的就是這類事。在這篇公開信中,李昌平希望袁老在有生之年,放棄雜交水稻研究,轉向培育常規水稻品種,並呼籲還給農民自由選擇種子的權利。

本次出臺的《關於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還對花粉是否屬於《種子法》規定的種子問題進行了明確。意見指出, 根據《種子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用於繁殖的花粉,屬於《種子法》規定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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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上述意見指出,根據《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商品糧冒充種子、以大田用種(良種)冒充原種,屬於假冒種子行為。

現在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已成為“米袋子菜籃子”的保供主力軍。本次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不屬於《種子法》農民自繁自用範疇,或是將其歸為規模經營的企業主體,而事實上不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操盤者的身份還是農民。因此,提醒上述主體在使用種子時注意用種安全,防止一不小心越界被控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