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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倉山:因未籤協議遭強拆,區政府被起訴竟拒不承認?判決擔責

2023-02-01由 藍秦王律師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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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期間,拆遷戶和拆遷部門之間

經常會因拆遷補償問題而產生矛盾,根據法律規定,拆遷戶如果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是有權拒絕搬遷或籤協議的,而拆遷部門依法只能按照流程申請人民法院拆遷。

實踐中,拆遷部門為了追究拆遷進度,經常會擅自實施強拆,一旦被起訴,往往又會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那麼實踐中拆遷戶遇到違法強拆,該如何進行維權呢?今天筆者就以福州市倉山區的一則強拆案件為例,帶大家瞭解一下。

福州倉山:因未籤協議遭強拆,區政府被起訴竟拒不承認?判決擔責

一、案情簡介

案涉房屋位於福州市倉山區,陳某於

1986

年取得了房屋的公房承租憑證,該房屋於

2019

年被納入到拆遷範圍,但因對補償標準不滿意,陳某一直未同意與拆遷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此後,拆遷部門(區政府)在未對陳某進行補償、未作出補償決定、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情況下,擅自將陳某的房屋強制拆除。

陳某不服,遂依法委託律師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拆遷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進而據此申請國家賠償。

福州倉山:因未籤協議遭強拆,區政府被起訴竟拒不承認?判決擔責

二、被告答辯

庭審中,拆遷部門辯稱:

“陳某隻是房屋承租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且我方並未強拆陳某房屋,陳某將我方列為被告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陳某於

1986

年就已經透過繳納集資費獲得了公房租賃憑證,鑑於公房系歷史遺留產物的特殊性質,陳某對案涉房屋是享有合法權利的。退一步講,即便陳某是承租人,但其也享有依法居住生活、經營的權利,強拆對其裝飾、屋內財產、居住權利造成了侵害,陳某依法有權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

另一方面,根據強拆現場照片、影片顯示,強拆行為系徵遷指揮部組織實施,而徵遷指揮部系拆遷部門(區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徵遷指揮部無法擔責的情況下,應當由拆遷部門承擔強拆責任,鑑於拆遷部門強拆前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故應當判決確認拆遷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陳某在後續的賠償程式中,可要求拆遷部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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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決

1。

確認拆遷部門強制拆除陳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2。

本案訴訟費,由拆遷部門負擔。

五、律師建議

在這裡,藍秦律師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更加專業詳細

解答,必要時委託律師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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