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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頭瓜頭鯨擱淺,野生動物救援還需良法善治

2023-01-12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林業

瓜代表什麼動物

作者: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 楊朝霞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博士生 林禹秋

近日,浙江台州海灘上發生了一起鯨類擱淺事件,經專家鑑定,擱淺的12頭鯨為瓜頭鯨。經過緊急救援,12頭瓜頭鯨中已有6頭放歸大海,5頭死亡,還有1頭正在接受治療,情況不容樂觀。

在我國,瓜頭鯨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國際上,瓜頭鯨也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中的保護物種。

作為一個大洋性的深海域物種,瓜頭鯨以遠洋的魚類、烏賊,偶爾以甲殼類動物為食。鯨類集體擱淺可能會對海洋生態平衡和海洋生物多樣性造成影響。從鯨類自身種群的角度來看,由於瓜頭鯨的群居習性,一頭鯨的擱淺也會導致其他鯨一起擱淺,對整個種群造成毀滅性打擊。從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的角度來看,鯨的擱淺可造成食物鏈的殘缺,破壞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平衡。從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角度來看,由於鯨類體型龐大,以其為中心形成了生物圈,一旦鯨類擱淺,生物圈也會遭到衝擊,長此以往,海洋生物多樣性可能會受到影響。此外,從沿海地區居民安全的角度考慮,救援鯨類也刻不容緩:一旦鯨類擱淺死亡,其內部蓄積的腐敗氣體可能會造成鯨類身軀爆裂。2004年1月,臺灣地區一隻抹香鯨在運輸途中發生爆炸,波及了許多民眾。種種因素證明,面對12頭瓜頭鯨的集體擱淺,展開緊急救援行動無疑是最有效的辦法。

“沒有什麼事物能比一種即將遍佈的觀念更有力量”,生態文明,正是這樣一種觀念。在此次擱淺事件中,當地漁民積極參與救援行動,事件本身受到廣大網友的熱議和支援,足見我國公民的生態文明意識整體上得到了明顯提升。近年來,國家大力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出臺有關行動計劃,除了藍天碧水以及不斷恢復的生物多樣性這些顯著成果之外,公民對野生動物的保護觀念也在不斷提升,“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的生態道德觀念越來越深入人心。

此次的救援行動帶給我們諸多感動,但如何減少鯨類擱淺事件的發生,如何及早發現,如何進行科學救援,如何讓立法切實保障鯨類生息繁衍的生態環境,更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

對於鯨類集體擱淺的原因,集體自殺是可能的解釋之一。受到地球磁場干擾,海洋環境惡化,導航聲吶系統失靈,以及自身寄生蟲問題也都是可能的誘因。相關自然科學研究要不斷推進,一旦準確的監測、分析出擱淺原因,就要以此為基礎,建構鯨類擱淺的預防和應對體系,防止和減少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在法律上,對於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立法都有相應規定,但尚有諸多有待健全完善之處。例如,《漁業法》將自身定位為資源法,故而對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生物救助的關注不足。《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重點在於海洋汙染防治,雖然在第三章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但其著眼點落在棲息地保護和外來物種入侵防治之上,對於物種保護,特別是海洋野生動物的救護問題,幾乎沒有規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由其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上述條文雖然明確了法律義務,但對於緊急救護措施的界定,救護措施的基本要求和具體內容等操作層面的問題,均缺乏明確規定。

此種“重資源,輕生態”“重陸生,輕水生”的局面,亟待扭轉。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應當進一步提高《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專業化程度。一方面,這是為了全面完善野生動物的救護和放歸制度,增強該領域立法的科學性,另一方面,這也是對物種棲息地保護的加強重視。野生動物救護和棲息地保護方面的制度建設,還需儘快彌補立法短板。

野生動物救援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需用良法善治來規範、最佳化和保障救援行動,以實現救援能力與救援體系的現代化。當然,在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野生動物保護觀念的培育方面,還應繼續加強,讓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