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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2023-01-08由 樹人礦業律師 發表于 林業

採礦證到期如何延期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企業一旦進入破產程式,同類債權將在同等條件下受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後的剩餘部分,方可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清償其他順位的債權。

由此可見,的認定是債權人主張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的一個基礎。

樹人礦業律師近期參與的破產案件中,遇到幾種關於優先債權能否被認定的不同情形,經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後,作如下總結。

採礦許可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20日,某礦業公司與某貸款公司簽署《借款合同》,某礦業公司向某貸款公司借款7000萬元,某礦業公司以其採礦許可證為其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在省國土資源廳辦理了採礦權抵押登記備案。

2018年8月,該礦業公司因喪失清償能力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某貸款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並主張就採礦權優先受償。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發現,該礦業公司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且礦業公司正在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採礦證延期。

那麼該貸款公司主張的債權能否被認定為優先債權,就採礦權優先受償呢?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樹人礦業律師專業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採礦權為用益物權,採礦權人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採礦權在一定期限記憶體續,當債務人的採礦許可證到期,儘管前權利人可以申請延續,但是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尚未批准前,前權利人不得從事任何採礦活動,並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採礦權上的抵押權也喪失了存在的基礎,當然消滅;

如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最終審批同意採礦權延續,則前權利人繼續享有用益物權,屆時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繼續有效,債權應被定性為優先債權,可以就採礦權優先受償。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律師建議:

在抵押人以權利提供抵押時,抵押權人需要關注相關權證的有效期限,遇到權證即將到期的情況,抵押權人應當及時提醒抵押人辦理權證延續手續或者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抵押擔保,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生效法律文書未提及抵押權,權利還存在嗎?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31日,某商貿公司向某擔保公司借款800萬元,某商貿公司以其房產和土地向某擔保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相應的房產和土地的抵押登記手續。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由於某商貿公司逾期未予償還借款,某擔保公司訴至人民法院,主張某商貿公司償還借款並主張其對某商貿公司的房產和土地享有抵押權,雙方在庭審中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但《民事調解書》中僅列明某商貿公司如何償還借款,並未對某擔保公司是否享有抵押權進行定性。

2018年8月,某商貿公司因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產清算,某擔保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並基於抵押權向管理人主張在抵押財產範圍內優先受償。

此時債權人的抵押權是否因《民事調解書》未提及而消滅了呢?

律師專業分析:

這個問題需要從抵押權的性質出發進行了解,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從屬性包括成立上的從屬性,也包括消滅上的從屬性。抵押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原則上主債權不成立或者歸於無效時,抵押權不成立或者無效。

抵押權在消滅上的從屬性表現在抵押權同主債權共命運,主債權滅失時,則抵押權也隨時消滅。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即只有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擔保物權才消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的基礎是債權人、債務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如果債權人在調解協議中明確放棄抵押權,則抵押權消滅;否則,抵押權繼續有效存在,在破產程式中,該債權人仍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律師建議:

為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使抵押權人的抵押權能夠在破產程式中優先受償,抵押權人不要輕易放棄抵押權,也只有抵押權人在明確放棄抵押權的情況下,抵押權才會消滅。

未辦理抵押登記,能否優先受償?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6日,某公司向李某借款100萬元,雙方簽署《抵押合同》,某公司承諾以其機器裝置為其向李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2018年8月,某公司因經營不善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李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並主張就機器裝置享有優先受償權。這種情況下,李某的債權能否被認定為優先債權就某公司的機器裝置優先受償呢?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律師專業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儘管某公司與李某簽署了關於機器裝置的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成立,但由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不能對抗破產程式中的其他債權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債權人為非善意時,其他債權人均系善意第三人。鑑於此,李某的債權性質為普通債權。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律師建議:

抵押人以機器裝置、產品等提供抵押時,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登記,確保抵押權的公示效力,這樣方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採礦證到期抵押權還存在嗎?債務人破產抵押權人還有保障嗎?

樹人礦業律師提示:

律師對採礦許可證過期後抵押權是否消滅、法律文書中未對抵押權定性抵押權是否繼續有效、以及簽署了抵押合同抵押機器裝置是否享有對機器裝置的優先受償權進行了粗淺分析,明確了在上述三種問題出現時,該債權的定性依據及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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