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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嫌故意傷害受害人前臂多發軟組織創傷致傷方式進行法醫鑑定案

2023-01-06由 眾一鑑定人 發表于 林業

軟組織損傷能鑑定成什麼傷

對涉嫌故意傷害受害人前臂多發軟組織創傷致傷方式進行法醫鑑定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14日,王某(男,38歲)與他人聚餐時發生衝突並受傷。

2020年4月14日入住某院。主訴:左前臂及腕部切割傷流血2小時。查體:左手背側面板逆行不規則割裂傷口,斜向近端達前臂遠端,傷口漸加深,近端達尺骨,遠端皮緣無血運,傷口出血不止,暗紅色,示中環小指不能主動伸直,被動活動良好,拇指伸直無力,手指屈曲正常,內收外展有力,手背尺側面板感覺減退。治療經過:急診行左前臂、腕部清創伸肌腱尺神經腕背支吻合術,術中見左手背側面板逆行切割向近端至前臂,漸漸加深,手背示指固有伸肌腱斷裂,前臂示中環小指伸肌腱斷裂,拇長伸肌腱部分斷裂,示指、小指固有伸肌腱斷裂,尺側腕伸肌腱斷裂,尺神經腕背支斷裂,清創後反覆沖洗創面,行肌腱斷端吻合,神經外膜縫合等。診斷:左前臂伸肌腱斷裂,左前臂及腕部面板裂傷,左前臂尺神經腕背支斷裂。

2020年6月7日某縣公安局詢問筆錄摘錄:(1)嫌疑人羅某陳述:把王某推趴餐桌上,就看見王某的左胳膊流血了。(2)受害人王某陳述:傷是被他人用破碎的啤酒瓶插傷;羅某拿一個啤酒瓶往桌子上一摔(甩),桌子和酒瓶都碎了,被摔後的啤酒瓶還剩有20公分許的樣子,羅某拿破碎的啤酒瓶插在我的左手腕上。

2020年10月5日某縣公安局進行偵查實驗。實驗地點:王某2020年4月14日受傷發生地點。實驗過程及相關結果:致傷方式包括三種,被碎裂的啤酒瓶刺傷、趴在餐桌上時形成、甩手甩到餐桌上形成。餐桌高77。5釐米,王某身高186釐米,中指完全下垂時距地面76釐米,前臂傷的下緣距地面91釐米,前臂傷的上緣距地面102釐米,多角度推王某,王某甩手,手指在餐桌之上,不可能形成損傷,推王某趴向餐桌,其雙手掌及前臂內側與餐桌桌面接觸,受傷處與桌面沒有接觸。

2020年4月24日,某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鑑定意見為:王某的左前臂損傷已構成輕傷。

因嫌疑人對王某傷情的致傷方式持有異議,當地公安機關決定委託我鑑定中心對王某左前臂損傷的致傷方式(符合以下哪種:

①王某左上臂甩手時被餐桌玻璃劃傷;②王某被推致趴在餐桌上致受傷;③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傷)進行法醫學鑑定(書證審查)。

【鑑定過程】

閱彩色照片所見

委託人提供的王某彩色照片

7張示:左腕背部至左前臂背部可見多處面板軟組織創,各創部位相對集中又呈間隔分佈,深淺、長短不一,其中黑色箭頭和白色箭頭標記創較短且淺,前臂背部藍色箭頭標記創較長且由遠至近逐漸加深,各創口的方向大致呈自肢體遠端橈側向肢體近端尺側走行,各創的形態特點不統一,黑色和藍色箭頭標記創可見尖銳創角和整齊的創緣,白色箭頭標記創類似星芒狀,創緣有一定曲面、不整齊。左腕背部和左前臂背側面板創縫合術後。

【分析說明】

被鑑定人王某於

2020年4月14日因故受傷,臨床診斷“左前臂伸肌腱斷裂,左前臂及腕部面板裂傷,左前臂尺神經腕背支斷裂”等,並給予左前臂和腕部清創、伸肌腱尺神經腕背支吻合術等治療。

本例中,根據王某受傷當天臨床病史記載

“左手背側面板逆行切割向近端至前臂,漸漸加深”,本中心詳閱王某傷後彩色照片見其“左腕背部至左前臂背部可見多處面板軟組織創,各創口的方向大致呈自肢體遠端橈側向肢體近端尺側,部分創較短且淺,部分創較長且由遠至近逐漸加深”,反映出王某左上肢多發創呈遠淺近深和外力自肢體遠端橈側向肢體近端尺側方向作用的特徵。另外,根據本中心詳閱王某傷後彩色照片所見,形態特徵方面,各創深淺、長短不一,有的創可見尖銳創角和整齊的創緣,有的創呈星芒狀,兼有銳利和較鈍的創角,創緣有一定曲面、不甚整齊;分佈特徵方面,各創部位相對集中又呈間隔分佈,上述照片所見反映出王某左上肢多發創既有銳利、典型刺切創,亦有表現為不甚銳利銳器作用的創,呈現出形態多樣化的特點,並可間接反映出致傷物形態特徵多樣化(既有鋒銳突起、亦有不甚鋒銳邊緣)且較為集中的特徵。

在委託人提供的三種致傷方式中,第三種方式(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傷),多是酒瓶瓶腹、瓶底部碎裂脫落後

,手持瓶頸用殘端揮擊或戳擊,瓶底或瓶腹碎裂形成的酒瓶殘端形態多樣,可形成多個突起,高低不平、不在一個平面,各突起處鋒利程度各不相同,既可有鋒利的尖銳突起,又可有斜弧形或近橫行的斷面、銳緣,因此,碎裂酒瓶刺傷常具有一擊多傷、相對集中、各損傷(軟組織創)深淺和長短不一但方向較為一致的特點,各損傷(軟組織創)形態多樣,既可有典型的切創傷、刺切創傷,又可因斷面的挫壓作用及對側銳緣的作用,形成不甚銳利的創傷。另外,參考委託人提供的第三種致傷方式現場模擬實驗分析,王某被他人持碎裂玻璃瓶捅刺、以左上肢擋格時,左前臂、左腕部損傷部位所處高度與他人持酒瓶刺傷的高度可以吻合,他人持碎裂玻璃瓶捅刺的外力作用方向為自肢體遠端橈側向肢體近端尺側,並造成遠淺近深的損傷特點,與前文所述的王某左上肢損傷特徵相吻合。因此本中心分析認為王某被他人持碎裂玻璃瓶捅刺可以形成本例中損傷。

委託人提供第二種致傷方式,王某被推、趴向餐桌受傷

,根據委託人提供的現場模擬實驗分析,王某可有雙前臂、雙腕部背側或者掌側面板接觸碎玻璃等多種可能的姿勢,其中一般以雙前臂和腕部掌尺側朝下、接觸碎玻璃的可能性較大,而以雙前臂和腕部背橈側朝下、接觸碎玻璃的可能性較小。該種致傷方式中的致傷物為餐桌表面破碎的鋼化玻璃,具有碎片小、斷端不鋒銳且各碎片均處於平整桌面上的特點,所形成上肢多發創的形態特徵應較為統一且較表淺,與本例中王某左上肢損傷特徵不夠吻合。因此本中心分析認為王某被推、趴向餐桌難以形成類似本例的損傷。

委託人提供第一種致傷方式,王某處於站立位時左前臂和左腕背損傷處高於桌面碎玻璃、甩手時難以接觸碎玻璃,且如前文所述,餐桌表面破碎的鋼化玻璃較難形成本例中的損傷特點,因此王某左上肢甩手時被餐桌玻璃劃傷亦難以形成類似本例的損傷。

綜上所述,根據王某的左上肢損傷特點、不同致傷方式發生時的姿勢和位置特點以及不同致傷物的致傷特點等,本中心綜合分析認為,委託人提供的三種致傷方式中,王某左上肢損傷符合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傷,而由王某被推致趴在餐桌和左上肢甩手時被餐桌玻璃劃傷均難以形成。

【鑑定意見】

委託人提供的三種致傷方式中,被他人持碎裂的玻璃瓶刺傷可以形成被鑑定人王某的左腕背面軟組織損傷。

河南眾一司法鑑定人趙進友/李樹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