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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滿足條件下,集體土地房屋可參照國有土地補償標準賠償

2023-01-04由 顧偉律師 發表于 林業

私人在集體土地上栽樹賠償嗎

山東高院:滿足條件下,集體土地房屋可參照國有土地補償標準賠償

導讀:在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過程中,很多被拆遷人都很關心一個問題,那就是何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很多被徵收人都諮詢過我類似的問題。

對此,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行賠終45號《行政賠償判決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沒有同時對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經過若干時間後,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山東高院:滿足條件下,集體土地房屋可參照國有土地補償標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山東高院:滿足條件下,集體土地房屋可參照國有土地補償標準賠償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是不能要求按照周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的。但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可以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第一,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徵收主體怠於履行補償安置義務,沒有同時對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第二,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徵收方應當考慮城鎮化過程中房價普遍升高的情形,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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