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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檢簽收後才發現牛排有質量問題,還能提異議嗎?驗收期限很關鍵

2023-01-02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林業

如何再提問題

採購牛排,抽檢簽收後,在銷售中才發現牛排存在質量問題,買方以貨物有質量問題拒付貨款,算是賴賬嗎?此時,買方是否有權提出質量異議?

下面

透過虹口法院審理的

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解讀 買賣交易中的關鍵一環

檢驗期限

抽檢時“放心”簽收,轉賣後“揪心”質量問題不斷

2020年2月,天餉公司向安心公司採購牛排1萬箱,貨款總額近45萬元,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安心公司積極組織貨源,於一周內分5批次向天餉公司進行交付。每片牛排有獨立包裝袋,包裝袋上載明品牌、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資訊,每10片牛排包裝在一個泡沫箱內。

貨物運輸至指定地點後,天餉公司員工對每批次牛排開啟10箱進行抽檢,未發現質量問題,便在出庫單上簽收確認,並將牛排轉售給電商平臺。

然而,一經賣出,僅一兩天裡,售後投訴不斷,消費者以牛排過期、臨期、包裝漏氣等質量問題為由要求退貨。不僅買賣不成,招牌也搞砸了。天餉公司與安心公司多次交涉無果後,雙方因貨款支付爭議訴至上海虹口法院,安心公司要求天餉公司支付貨款4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等。

“簽收”是否等於“驗收”,雙方各執一詞

安心公司訴稱

,買賣合同明確約定“買方應安排工作人員現場驗收,買方工作人員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視為對貨物驗收無異議”,天餉公司所述過期、臨期、包裝漏氣等問題均可透過對牛排包裝袋檢驗後發現,天餉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並在送貨單上蓋章確認,應視為其對貨物質量已完成驗收且無異議。

天餉公司辯稱

,其收貨時僅進行抽查,並未全部開啟泡沫箱進行檢驗,不能以其在送貨單上蓋章就推定對貨物完成驗收且對質量無異議,安心公司主張的貨款應予減價。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涉牛排外包裝泡沫箱上並未載明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資訊,且單批次交付數量達數千件,故天餉公司於交付現場難以完成全面檢驗,合同約定的現場驗收應視為天餉公司對牛排泡沫箱外包裝、數量等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天餉公司在送貨單上簽收的行為,不能視為其已對牛排質量無異議。

天餉公司已在牛排交付後3日內向安心公司反映牛排所涉質量瑕疵,並提交了所涉質量瑕疵的相應證據,安心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根據天餉公司提交的雙方溝通記錄,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已經就貨款減價30%的方案達成一致,判令天餉公司按照七折向安心公司支付貨款。

法官說法

檢驗作為買賣合同交易中的重要環節,是確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型號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關鍵,也是發生爭議時,出賣人與買受人間權利義務認定的關鍵。

買賣合同檢驗期限,是為了督促合同主體儘快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數量狀況,明確責任,避免合同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穩定交易秩序,提升交易效率規定的期限。

1.什麼是檢驗期限?

檢驗期限是指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對標的物數量、質量等進行檢驗並提出異議的期限。

2.檢驗期限如何確定?

第一

,有約定時從約定,但存在例外情形。

當事人對於檢驗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約定期限僅視為對標的物種類、包裝、數量等外觀瑕疵的檢驗期限;對於標的物功能等需要經過使用或專門鑑定才能發現的隱蔽瑕疵的檢驗期限,應結合標的物性質、安裝使用情況等進行綜合認定。

第二

,無約定時,依據誠信原則確定合理期限。

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即綜合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檢驗環境、檢驗難易程度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檢驗,且該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質量保證期或兩年。

第三

,買受人不受檢驗期限制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如出賣人明知系偽劣產品,或以明顯低於市場合理價格的金額採購偽劣產品後進行轉售等,這種不誠信的行為,法律不予保護,買受人不受檢驗期限的限制。

3.檢驗期制度項下買受人的義務有哪些?逾期檢驗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買受人負有及時檢驗、通知的義務。買受人收貨時,應在約定的檢驗期限或合理檢驗期限內,就貨物數量、質量等進行全面檢驗,並將不符合約定的情況通知出賣人,由出賣人承擔退貨、更換、減價等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法條索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限”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文丨商事審判庭 範毅君

編輯丨麻藝璇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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