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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合同律師: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2022-12-30由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林業

重慶上下班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案情回顧:梁某下班後沒直接回自己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朋友家,結果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莖突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交警部門認定梁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事後,公司就梁某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傷害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後,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梁某下班後出發路線並非是以回家為目的而發生的意外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經調查後,人社局認定梁某下班前往朋友家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線範圍,不屬於下班途中,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遂於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重慶合同律師: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為什麼梁某明明是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卻不能認定為工傷呢?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陳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之規定,“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於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具體到本案中,梁某系下班後打車前往朋友家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前往地點與其經常居住地並非一個方向。同時,其前往朋友家聚餐的活動亦並非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故不具備“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及空間要素。梁某的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般情況下認定工傷,需要滿足“三工”的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