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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斷”案」非法佔用農用地追溯時效分析

2022-12-30由 八閩務林人 發表于 林業

開墾林地耕種如何處罰

【小編“斷”案】非法佔用農用地追溯時效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於2005年在明知沒有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國有林場內,將國有林地開墾為耕地,甲某開墾林地後,一直耕種農作物黃豆至2018年案發。經鑑定,甲某非法佔用農用地面積1。25公頃,合計18。75畝。被佔用的農用地原生植被全部滅失,屬嚴重毀壞。

本案中甲某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有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且將被佔用的林地改作耕地,造成植被毀壞,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中“數量較大”和“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界定標準,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但本案中甲某為佔用而實施破壞清理林地的行為起始並終止於2005年,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刑罰規定和第八十七條關於追訴期限的相關規定,因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故如果將甲某的非法佔用行為視為繼續犯,則甲某非法佔用林地從事種植的不法行為持續至2018年案發之時,甲某犯罪行為未超過追訴時效;如果將甲某的非法佔用行為視為狀態犯,則甲某導致林地被損壞的不法狀態到2018年案發已經超過十年,甲某的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本案中關於繼續犯和狀態犯的區別,對於時效計算、追訴入罪等有著重要聯絡。

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作用於同一物件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即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典型的如非法拘禁罪,施行拘禁的實行行為與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不法狀態的繼續;而狀態犯則是犯罪完成以後,其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繼續狀態。一旦發生法益侵害的結果,犯罪便同時終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狀態仍然在持續的情況。

繼續犯和狀態犯的區分就是結果發生和行為終了之分,狀態犯是一旦發生了法益侵害結果,犯罪行為便終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狀態仍在持續,而繼續犯則是法益受侵害的狀態存在的同時,犯罪行為也在持續進行,那麼則有觀點認為從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犯罪構成分析,非法佔用農用地的法條表述是“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的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其中“造成”的文字表述說明數量較大的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結果一旦出現,則該犯罪即終了或既遂,既遂之後是佔用的狀態依然存在,雖然行為人實施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後,對農用地的損害結果一直存在,但實行行為已經實行完畢,實行行為與不法狀態並未同時繼續,因此,本罪不符合繼續犯的特徵,應當認定為狀態犯。

在司法實踐中,從有效懲治破壞環境的不法犯罪出發,應將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認定為繼續犯,理由有三方面。

一是佔地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大量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非法佔用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結果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且先前破壞行為絕大部分出於後期耕作的目的,行為人後期不間斷的種植行為導致原林地未能進行有效的自我生態恢復,或者行為人的持續種植行為導致原林地在毀壞後的自我恢復被重新破壞,故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為就始終在持續,不能將非法開墾林地行為與在林地上實施的具體非法耕作行為割裂開來。

二是在林區範圍內,因林地內本身具有天然的隱秘屬性,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破壞行為不易被及時發現,如對長期佔用農用地的行為不打擊制止,反而對佔用時間短、在追訴時效內的佔用農用地行為用刑罰予以規制,則會造成在區域內的刑罰打擊失衡,會使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性產生質疑。

三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答覆》,其中明確“經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此答覆雖用於行政答覆,但對非法佔用土地行為性質的意見對我們分析刑事中的對未恢復原狀的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具有參考性。

資訊來源: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

「小編“斷”案」非法佔用農用地追溯時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