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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迪特IPO商標權訴訟從天降 收入真實性核查遇挑戰!

2022-11-29由 投行財事 發表于 林業

商標權歸屬如何查詢

愛迪特(秦皇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愛迪特或者發行人)將於近日上會,申報前股東突擊入股、商標權訴訟未解、收入真實性核查遇挑戰等諸多因素籠罩著發行人,在目前環境下,想要挑戰成功,恐怕有非常大的難度。

愛迪特IPO商標權訴訟從天降 收入真實性核查遇挑戰!

關於智慧財產權和專利訴訟方面。報告期內,發行人與北大口腔醫院存在合作開發情形,發行人委託四川大學進行技術開發。

2021

5

月美國

B&D

牙科公司向發行人及美國子公司提起訴訟,主張發行人在美國和猶他州使用、要約出售、銷售和使用直接侵犯其持有的多項專利,要求發行人賠償專利侵權損失和禁止愛迪特未經

B&D

許可製造、使用、出售、提議出售、進口或誘導他人制造、使用、出售或提議出售

B&D

的專利技術。根據當地法規,

B&D

公司需要按照法院要求在申請後

90

天內提供有關愛迪特涉及侵權的證據檔案,訴訟申請才會正式生效。但是自專利訴訟申請起的

90

天內,

B&D

公司並未提交相關資料,訴訟申請已過有效期,即該等訴訟未正式生效。

發行人境內商標存在受讓取得的情形;此外,發行人已申請數項境外專利,但是目前為止尚未取得專利證書,存在關鍵技術被競爭對手或者是第三方透過模仿甚至竊取等方式侵犯的風險。同時,由於不同國別、不同的法律體系對智慧財產權權利範圍的解釋和認定存在差異,若未能深刻理解並遵守可能會存在侵犯該法域內授權專利的可能,引發爭議甚至訴訟,最終導致發行人產品及相關終端產品出現銷售及使用受限的潛在風險。

請發行人說明合作開發和委託開發的相關技術在發行人產品的具體應用及對發行人業績的影響,與高校合作研發的具體模式及投入情況,研發成果歸屬的約定,是否存在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情形,合作研發和委託研發對發行人技術獨立性的影響;

境內商標存在受讓取得的具體方式,境外專利的申請情況及尚未取得專利證書的原因,發行人的專利保護範圍是否覆蓋發行人全部內銷和外銷產品,結合境外各地的具體規定,說明尚未取得專利證書並在境外當地銷售的法律風險,是否存在銷售及使用受限的情形。

報告期內發行人涉訴同類型產品的情況,包括名稱、銷售客戶名稱、收入及毛利金額、佔比等;披露相關產品涉及的專利或技術的基本情況、權利要求、技術特徵,研發過程,包括研發時間、參與人員、技術保護措施等,是否為原始創新或整合行業通用技術或其他競爭對手的技術、進行的二次創新,請結合發行人相關產品與涉訴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比對,分析說明是否存在侵犯

B&D

牙科公司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情形,並完善相關風險提示的資訊披露。

B&D

牙科公司訴訟未正式生效的原因,是否存在和解的情形;除

B&D

牙科公司的訴訟賠償請求,結合訴訟的具體情況,測算相關訴訟糾紛可能給發行人帶來的賠償金額;除前述訴訟事項外,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糾紛或潛在糾紛。

這還沒完,

2022

9

24

日,公司、科美科技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科美診斷再次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向海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如下:法院判令公司、科美科技立即停止侵害

科美診斷

科美醫療

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及停止侵害原告字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科美科技立即停止使用

科美(秦皇島)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企業名稱,並變更為不含

科美

的企業名稱;

……

判令上述五個被告連帶賠償科美診斷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

3,500

萬元。

訴訟律師認為,本案中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不確定性,即使產生賠償責任,適用法定賠償限額人民幣

500

萬元的可能性比較大;若非適用法定賠償,經測算,預計賠償金額亦不超過人民幣

500

萬元。

請發行人說明公司涉訴商標的取得及使用情況,是否屬於重要商標,停止使用涉訴商標是否對發行人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說明預計賠償金額不超過

500

萬元的原因及合理性,該項訴訟預計對發行人的影響,是否會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目前來看,這起訴訟如果沒有解決,發行人就硬上會,保薦機構是非常不負責的,因為一旦敗訴,賠償金額高達

3500

萬元,這對於利潤本來就單薄的發行人來講,更是雪上加霜。

根據招股書,發行人產品基本是銷往國外,而目前環境下,要去核查收入的真實性卻有一定的難度。

申報檔案顯示,發行人下游客戶存在數量多、規模小、地域分散等特點,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對收入真實性執行了走訪訪談、函證等核查程式,其中對部分型別客戶的終端銷售核查比例較低。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結合對發行人所處行業及客戶所處行業的整體特徵、行業發展狀況和增長情況、發行人交易性資產核查情況、口腔數字化裝置銷售增長較快的合理性、數字化裝置境內外銷售差異合理性等方面的核查情況及相關結論。

進一步說明發行人各類產品下游客戶的市場地位,報告期內與行業內龍頭企業達成銷售協議的情況,發行人以小規模客戶為主的客戶結構是否符合行業慣例。

說明對境外客戶走訪或訪談的方式,若以遠端方式為主,進一步分析確保核查效果及有效性的判斷依據及考慮。

結合內外銷、產品類別、客戶型別、直經銷模式等維度,說明針對發行人收入真實性所執行的核查程式及具體情況,針對發行人客戶數量多、規模小等特點所採取的針對性核查考慮,對部分客戶的終端銷售核查比例較低是否足以保證核查的充分性。

收入真實性都無法核查,這對於保薦機構來說也是遇到了非常大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交易所是否會放行呢,如果一旦放行,這對於後面很多企業來說,都是一個不錯的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