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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利聊政採(304):不能設定最低限價,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怎麼保障?

2022-11-28由 政府採購資訊網 發表于 林業

為什麼不能低於最低限價

亞利聊政採(304):不能設定最低限價,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怎麼保障?

最近三期音訊,我們連續聊了採購中的價格問題,談了哪些情況屬於變相設定最低限價,哪些情況不屬於設定最低限價。然而,還是有同行不免擔心,不能設定最低限價,讓供應商就價格展開充分的競爭,那低價中標後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怎麼保障?

亞利認為,這一擔心,恰恰說明,以往政府採購監管和操作中過於注重中間這一段採購程式的規範性,忽略了採購需求這個源頭管理以及履約驗收“最後一公里”的問題。人們往往將採購結果的不理想歸結為低價中標。其實,價格高低並非供應商能否履約的決定因素。就拿最近幾年政府採購領域出現的“一分錢中標”案例,最終大都以供應商圓滿履行合同而畫上句號。

這說明,無論中標價格高低,能夠誠信履約的因素只有三個,即前端採購人合理的需求設定、後端嚴格的履約驗收和供應商誠信履約的意願和行為。針對這三個方面,近年來,財政部門不斷完善政府採購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採購的質量。一是完善制度辦法,從根本上遏制低價惡性競爭。二是強化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從一頭一尾堵塞漏洞,提高採購質量。採購需求編制力爭準確、詳細,功能、效能指標全面、完善,從源頭上避免被不良供應商鑽空子。三是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供應商誠信履約。

一直以來,極少數供應商之所以敢於低價中標後以次充好,就是在進行博弈,賭採購人不會嚴格履約驗收,也輕易不能處罰自己以次充好或者放棄中標成交。《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938號建議的答覆》可以知道,目前財政部正在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設計,著力解決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競爭不能誠信履約等問題。

針對前面我們聊過的三期音訊,亞利總結一下觀點。

作為採購人,在開展政府採購活動特別是服務類專案採購過程中,採購需求確定要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相適合,做好調研與審查,確定的人員數量應合理合法,預算應保證服務人員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標準等等。可在採購檔案中要求,如果違反了相應規定屬於無效投標(響應)。作為供應商也應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我們也高興地看到,在87號令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評標委員會應該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說明,能夠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專案,採購人呢需要加強後期的履約驗收。報出價低的供應商,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並承諾中標後提供招標檔案以外的履約擔保的,就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價格的公平競爭,在經濟上又具有實際約束力,保護了供應商、採購人的合法權益,簡單易操作。要求供應商在採購檔案之外提供履約保函,這個創新之舉為低價中標成交又能誠信履約再加一個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