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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

2022-11-27由 律視微言 發表于 林業

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

40、什麼情況下,檢察機關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附條件不起訴?

40、什麼情況下,檢察機關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附條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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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來源

音訊來源於鞏志芳、常錚《刑事訴訟100問》,音訊有刪減

在前兩期的節目裡,我們介紹了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情形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是“法定不起訴”的情形;

第二類是“罪輕不起訴”的情形;

第三類是“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

第四類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

在前兩期的節目中,我們講了前三類——“法定不起訴”的情形、“罪輕不起訴”的情形、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第四類:“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

“附條件不起訴”,顧名思義,就是指不起訴的決定是附加條件的,只有在附加的條件得到滿足的情況下,不起訴的決定才會最終生效;如果違反了附加條件,那麼不起訴決定將不再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就是說,只有在實施犯罪行為當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中,檢察機關才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針對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狀態而設立的,目的在於充分保護未成年人,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積極自我改造,儘可能實現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

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那麼,哪些情況下,檢察機關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附條件不起訴”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簡單為大家解釋一下:《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犯罪,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當未成年人涉嫌這些犯罪,而且犯罪行為輕微,可能只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時候,如果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現,那麼,即使相關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也可以酌情考慮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附條件不起訴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要在一定的考驗期內,接受四個附加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要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或者遷居的,應當事前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根據實際情況,第四個條件中提到的“接受矯治和教育”可以包括的內容有很多,比如說:

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等;

或者,向社群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

或者,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或者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或者,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總之,這些“矯治和教育”的目的在於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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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附條件不起訴的附加條件應當有針對性,要注意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求,避免對其就學、就業和正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剛剛我們提到過,附條件不起訴是有考驗期的。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如果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出現下列兩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的,檢察機關就應當依法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轉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第一種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又實施新的犯罪的,或者在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嫌疑人之前還實施了其他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違反附條件不起訴的所附加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如果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那麼,考驗期滿後,檢察機關應當正式宣佈不再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附條件不起訴是針對確實有犯罪行為、應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所以說,考驗期屆滿後的最終不起訴決定,不等同於無罪宣告。恰恰相反,這一不起訴決定暗示了被不起訴人實際上是犯有罪行的,只不過被免予追究而已。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無罪,那麼附條件不起訴對該嫌疑人而言顯然是不公正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異議。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的情況下,應當選擇提起公訴,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接受法院審判,獲得無罪判決的機會。

關於“附條件不起訴”的問題,我們就簡單介紹這些。感謝您的收聽,下期再會。

音訊來源於《鞏志芳、常錚刑事訴訟100問》

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最高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基本要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起訴意見書、案卷證據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根據其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主觀惡性以及其年齡、身心發育狀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有無監護或者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起訴的必要性,儘可能作出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確有起訴必要的,應當起訴並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於可以不判處監禁刑的,應當依法提出適用非監禁刑的建議。

第三節附條件不起訴

第一百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一)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系未成年人的;

(二)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的;

(三)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現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和量刑情節,衡量是否“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為具有悔罪表現:

(一)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

(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退贓、盡力減少或者賠償損失的;

(三)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五)犯罪中止的;

(六)其他具有悔罪表現的情形。

對於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週歲,但訴訟時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積極適用】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積極自我改造,從而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於不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為其創造條件,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

第一百八十三條 【結合適用】人民檢察院可以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當事人和解制度相結合,透過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真悔罪、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達到對被害人精神撫慰、物質補償的同時,加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迴歸社會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具體把握】人民檢察院對於既可以附條件不起訴也可以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優先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對於既可以相對不起訴也可以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優先適用相對不起訴。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認知偏差等需要矯正,確有必要接受一定時期監督考察的,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第一百八十五條 【徵求意見】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徵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讓其全面獲知和理解擬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基本內容,包括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依據、適用程式、救濟程式、考察程式、附加義務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後果等,並給予一定的時間保障。必要時,可以建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其辯護人進行充分溝通,在準確理解和全面權衡的基礎上,提出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書面徵求意見書上籤署意見,明確表明真實意願,且一般應當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時簽署。確因特殊情況只能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

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意見存在分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綜合案件情況,本著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異議處理】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有異議並提出無罪意見或辯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後依法提起公訴。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沒有異議,僅對所附條件及考驗期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採納其合理的意見,對考察的內容、方式、時間等進行調整。但其意見不利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的,應當進行耐心的釋法說理工作。經說理解釋後,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仍有異議堅持要起訴的,應當提起公訴。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應當審查後決定是否起訴。

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回異議。撤回異議的,應當製作筆錄附卷,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一百八十七條 【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對公安機關應當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方式聽取意見,並要求公安機關書面反饋意見。

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聽取意見,參照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一條辦理。

對於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但要做好釋法說理和化解矛盾工作。

對於審查起訴階段無法聯絡到被害人,經審查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不公開聽證】對於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或者案件本身爭議、社會影響較大等,人民檢察院可以舉行不公開聽證會。具體要求參照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一百八十九條 【決定程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審查意見,應當由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擬定考驗期限和考察方案,連同案件審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等,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一百九十條 【送達宣佈】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並在三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並進行必要的釋法說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當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佈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告知考驗期限、在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的規定和違反規定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可以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等,並製作宣佈筆錄。

第一百九十一條 【複議、複核】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辦理。未成年人檢察部門應當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製作複核決定書送交提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被害人申訴】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

被害人向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上述申訴的審查由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負責。承辦人員審查後應當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後製作複查決定書。

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後提出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另行指定檢察人員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複查。

上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將複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被害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第一百九十三條 【強制措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考驗期未滿、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繼續進行監督考察。

第一百九十四條 【考驗期確定】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驗期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主觀惡性的大小相適應。可能判處的刑罰在六個月以下的,一般應當將考驗期限確定為六個月;可能判處的刑罰在六個月以上的,可以參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確定具體考察期限。

考驗期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在考驗期的前兩個月要密切關注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幫助、督促其改正不良行為,形成良好習慣。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的表現和教育挽救的需要,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後可以在法定期限範圍內適當縮短或延長考驗期。

第一百九十五條 【所附條件】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附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前款第四項“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

(二)向社群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

(三)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五)接受相關教育;

(六)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

所附條件應當有針對性,注意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求,尤其避免對其就學、就業和正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第一百九十六條 【監督考察】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監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履行義務、接受幫教的情況,並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人民檢察院可以會同司法社工、社會觀護基地、公益組織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相關機構成立考察幫教小組,明確分工及職責,定期進行考察、教育,實施跟蹤幫教。

考察幫教小組應當為考察物件製作個人幫教檔案,對考察幫教活動情況及時、如實、全面記錄,並在考察期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對考察物件進行綜合評定,出具書面報告。

第一百九十七條 【心理學運用】人民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適用、監督考察等過程中,可以運用心理測評、心理疏導等方式,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考察幫教的針對性。

第一百九十八條 【考察屆滿】考驗期屆滿,檢察人員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中止計算,自考驗期屆滿之日起或者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恢復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 【不起訴決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本指引所列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考驗期滿後,承辦人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報請檢察長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

第二百條 【送達告知】人民檢察院對於考驗期滿後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並在三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送達人,檢察機關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不起訴記錄予以封存,被送達人不得洩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單位或者個人洩露已被封存的不起訴記錄,可以向檢察機關投訴;告知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述告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百零一條 【宣佈教育】對被不起訴人應當舉行宣佈教育儀式,具體依照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百零二條 【申訴辦理】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申訴的,依照本指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百零三條 【回訪幫教】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與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學校、單位等建立定期聯絡,在不起訴決定宣佈後的六個月內,隨時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狀態和行為表現,共同鞏固幫教成果,並做好相關記錄。經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同意,可以在三年以內跟蹤瞭解其迴歸社會情況,但應當注意避免對其造成負面影響。

第二百零四條 【撤銷附條件不起訴】在考驗期內,發現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提起公訴的決定:

(一)實施新的犯罪並經人民檢察院查證屬實的;

(二)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並經人民檢察院查證屬實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其他犯罪行為,但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在被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查證屬實的,可以不作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提起公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五條 【漏罪或新罪的處理】人民檢察院發現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在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應當將案件線索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在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原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對新罪或者漏罪無管轄權的,應當通知其與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協商,依法確定管轄權,併案偵查。

對於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因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因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實施的其他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能夠在審查起訴期間內將新罪、漏罪查清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一併提起公訴;不能查清的,應當對前罪作出不起訴處理,新罪、漏罪查清後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