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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構成自首

2022-11-21由 貴州刑事辯護律師權衡 發表于 林業

被親屬扭送構成自首嗎

根據《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的,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具體如下:

  一、一般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動投案的認定標準:

  1、自動投案的時間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現之前,又可以是犯罪事實被人發現之後。

  2、自動投案的方式和動機

犯罪分子一定要出於真誠悔罪,即自願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罰。如果犯罪分子有自首的誠意,但是行動不便,委託他人去報案的,都屬於自首。但是如果被公安機關包圍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或者被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都不屬於自首。

怎樣才算構成自首

  二、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是指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被關押的犯罪分子而言的特殊自首方式。

1、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還不知道的其他罪行的,那麼供述的該罪行就視為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就是說如果你犯了多次盜竊罪,但司法機關指掌握了你一次盜竊罪的情況,並進行處罰,你就不可以以自己之前多次盜竊未被處罰,現在主動說明來作為自首論處,一定是要不同種類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