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刑事典型案例之「濫伐林木罪」

2022-10-13由 微法說法 發表于 林業

濫伐林木處理誰

刑事典型案例之「濫伐林木罪」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被告人張某光跟覃某2購買了位於某村王定嶺的16畝尾葉桉林木。後張某光在尚

未取得

上述嶺地的

林木採伐許可證

的情況下,即僱請砍工對上述尾葉桉林木進行砍伐,並僱請司機將砍伐下來的林木運輸至貴港市東龍鎮售賣,柴火料運輸至石龍鎮木材加工廠出售。經鑑定,被濫伐的林木蓄積量為76。49立方米

案發後,2021年3月5日張

光接到公安民警的電話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光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

光接到公安民警的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張

光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張

光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光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微法簡評】

本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為:違反

森林法

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濫伐

十至二十立方米

以上的;

(二)濫伐

幼樹五百至一千株

以上的。

另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

林木採伐許可證

,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

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

,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

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