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房東、租客互相起訴,法官如何破解僵局?
2022-09-18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林業
房東起訴租客需要什麼條件
隨著人口的流動,房屋租賃交易日益頻繁,特別是老舊
房屋
的一些安全隱患更加需要注意,出租房凌晨失火,租客、房東誰擔責?近日,
鉅野
法院民
一
庭
楊松青法官
審理一起因出租房屋失火,出租人起訴承租人要求
恢復原狀
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原告江某將其擁有的院落房屋一處租賃給被告高某居住。2021年11月5日凌晨,該房屋失火,致使一樓三間房屋內高某的物品多半毀損滅失,原告江某房屋的西牆也造成嚴重的變形。失火後,被告高某自行將火撲滅,並對現場進行了清理。數日後,雙方對失火原因產生爭議才撥打了火警電話,消防人員因現場已變動無法作出失火原因的認定。
原告江某認為此次火災是因為高某沒有盡到安全用電的義務,自己交給對方的房屋是完好無損的,現在出現毀損,應當由承租方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而高某認為江某作為出租方,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的安全效能,所以要求江某賠償其損失8萬元,並提出了反訴。雙方各執一詞,一時陷入僵局。
法官調解
考慮到雙方損失嚴重,涉案房屋緊鄰衚衕,至今沒有恢復原狀,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拖一天都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楊松青法官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從而減少雙方的損失。本著案結事了的原則,承辦法官同雙方當事人一起到失火現場進行勘驗,針對雙方的矛盾點做調解工作。
楊法官仔細觀看失火現場,分析失火點及原因。大火被撲滅後的痕跡還遺留在牆面、地上,經過大火侵蝕後只剩空蕩蕩的房屋及地上堆放的雜物。楊法官發現屋內的電氣線路為明線,因此不能排除電氣線路爆燃引發旁邊可燃物這種
起火
可能,以此作為切入點,耐心細緻地釋法析理,從法律及情感的角度上向雙方闡明利弊關係,建議儘量協商解決,並適時推薦合理的調解方案。最終在楊法官的努力下,雙方情緒有所緩和,逐漸開始換位思考,
經過深思熟
慮,
雙方做出讓步,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高某賠償原告江某6500元,其他事宜雙方互不追究。雙方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
法官寄語
出租方應提供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符合約定的租賃物,確保租賃物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用途,因租賃物的瑕疵或者租賃物的自然毀損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出租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房東,在交付房屋給承租人之前,必須對出租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對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法官寄語
【來源:菏澤鉅野縣法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