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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買辣椒水威脅要搶女兒,女方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2-08-09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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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訊 同居關係是家庭關係嗎?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該怎麼辦?能否申請人身保護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度機制與法律適用進行細化,對人民法院正確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出更為明確的指引。

典型案例:

同居生女分手後,女方不堪騷擾申請保護令

葉某(女)與黃某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雙方於2021年生育女兒小衣。後雙方分手,女兒隨葉某共同生活。葉某向法院起訴黃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

2022年3月9日晚上,黃某去葉某弟弟家中,並使用葉某弟弟的電話向葉某及其父母實施威脅,稱:“如不交回孩子,將採取極端手段。”葉某及其家屬於次日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報警。同日晚上,黃某透過網購平臺購買了具有攻擊性和傷害性的辣椒水用品。

葉某認為,結合黃某平時暴躁、極端的性格,其有可能做出恐怖、極端的行為,並已危及自己及家屬的安全及生命,故於2022年4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法院裁定禁止黃某騷擾、跟蹤、威脅、毆打葉某及女兒小衣。

黃某抗辯稱,他與葉某曾是同居關係,但沒有跟蹤、毆打、辱罵她。至於所謂的騷擾,不知道算不算。而且,葉某未經他及父母同意,擅自將女兒抱走,還把他拉黑,因思念孩子心切,他有去過葉某家中溝通,過程中言行稍微激烈,但事出有因。

黃某認為,是葉某把女兒藏起來,他心裡有氣,也確實買了辣椒水,但主要還是為了防身用的,並沒有對葉某和她的家人做出任何實質性的傷害。

白雲法院經審查認為,黃某辯解因葉某藏匿女兒,導致其無法與女兒見面,心裡很生氣,於是想買瓶辣椒水。可見,黃某購買辣椒水並非用於防身,而是意圖報復葉某。葉某提交的辣椒水購買記錄、住所樓道監控錄影等證據及黃某自認的事實,足以證實黃某及其親屬因女兒撫養權及探視爭議對葉某進行騷擾、威脅,使葉某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葉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葉某與黃某如因女兒小衣的撫養權及探視問題發生矛盾,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黃某騷擾、跟蹤、威脅、毆打葉某及其女兒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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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案中葉某與黃某隻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嗎?

A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規定》第四條規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人。因此,同居男女朋友之間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也可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

Q2:本案中,葉某僅提供了黃某購買辣椒水的淘寶訂單記錄,黃某沒有對葉某實施人身傷害的行為,為何可以對黃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A2:《規定》第六條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而非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本案中,即使黃某尚未對葉某產生實質性傷害,但結合本案證據與黃某自認的事實,葉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因此,法院應當立即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障葉某的人身安全,這對於預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具有重要意義,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

Q3:申請人葉某提交的住所樓道監控錄影及被申請人黃某的淘寶購買訂單可以作為證實家暴的證據嗎?

A3:《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第(十一)項規定的“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均可以作為證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編輯: 佘湘娥 ]

前男友買辣椒水威脅要搶女兒,女方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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