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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近千萬的遺產就要歸兒媳一人獨享 被“公證死亡”的老太聞訊趕來

2022-08-07由 海峽導報NEWS 發表于 林業

村委會文書是什麼職位

價值近千萬的遺產就要歸兒媳一人獨享 被“公證死亡”的老太聞訊趕來

價值近千萬的遺產獨歸兒媳一人?已被公證書認定“死亡”的九旬老太告上法庭,起訴兒媳婦和孫子孫女,要求分割近千萬元的拆遷款,這是怎麼回事?近日,海滄法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法官說,在“島外大發展”的號角聲中,不少村民被徵遷後成為城市新居民,但與此同時,拆遷款分割問題也帶來了不少家庭矛盾。

怪事“已故”老太突然現身,狀告兒媳要求分遺產

村民老王於2019年死亡,留下了兩處房屋。2020年,老王所在村子啟動整村拆遷,老王的兩處自建房所獲得的近千萬拆遷安置補償款,均由老王的遺孀古女士領取。

然而,被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明“已死亡”的老王母親——已經年過九旬的林老太這時聞訊趕來,將兒媳婦和孫子孫女告上法庭,要求自己也應該分得拆遷款,她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其享有被繼承人老王遺產四分之一的份額,即248萬多元。

林老太說,自己是老王的母親,古女士與老王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老王死後,其名下的兩處房產被拆遷。老王的三個子女已放棄對老王遺產的繼承,故老王的遺產應由林老太與古女士共同繼承。古女士已實際領取拆遷補償992萬多元,林老太應享有被繼承人老王遺產四分之一的份額。

對此,古女士及其子女共同答辯稱,老王生前有口頭遺囑,三個子女基於口頭遺囑且拆遷公司不認可口頭遺囑而進行公證,公證的費用也是拆遷公司支付的,公證的內容是根據拆遷公司的要求進行的,目的是為了將老王的遺產全部由古女士一人繼承。所以,應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老人繼承五分之一遺產,獲100萬元拆遷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2020年,村委會出具的《親屬情況證明》載明“老王父母不詳,已先離世”。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以上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委會情況說明來認定林老太已死亡,與事實不符,故該《公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法院均不予採信。

兩份拆遷安置協議書的補償款,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中50%份額屬於古女士所有,另50%份額的拆遷補償款近500萬元屬於被繼承人老王的遺產。拆遷安置補償款已全部發放並由古女士領取,林老太主張繼承上述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款,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因此,被繼承人老王的遺產應由林老太、古女士和三位子女五人共同繼承,各分得五分之一的遺產,林老太可繼承獲得遺產的五分之一份額約100萬元。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古女士支付給原告林老太拆遷安置補償款約100萬元;駁回原告林老太的其餘訴訟請求。

據悉,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村委會超越其職能出具收養關係、婚姻關係、死亡等相關證明,已建議基層組織對出具證明材料進行規範。

法官說法公證文書有誤相關內容無效

法官說,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死亡是民事權利消滅的前提。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進行登記的機關是公安機關。

本案原告系九旬老人,被告系其兒媳、孫子及孫女。九旬老人尚健在,而公證機關僅依據當事人提交村委會出具老人死亡的證明,未經核實,即對價值近千萬的遺產歸兒媳一人所有進行公證,並出具公證文書。

經查明事實後,該公證文書因所認定的事實有誤,相關內容無效,九旬老人作為已死亡兒子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相應的拆遷款。

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