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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2022-08-03由 稅與罰 發表于 林業

虛報發票金額商家犯法嗎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案號: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浙0483刑初424號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高某某、候某某單獨或相互結夥,利用二人分別或者共同控制的桐鄉市A公司、桐鄉市B公司、桐鄉市C公司、桐鄉市D公司、桐鄉市E公司、桐鄉市F公司等空殼公司,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同時,二被告人在無真實出口業務的情況下,利用他人通關資訊虛假報關,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以騙取出口退稅款。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事實

1。2015年8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另案處理)從甲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27份(金額合計26460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F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343980元。

2。2015年8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甲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4份(金額合計13986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D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181818元。

3。2015年3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乙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5份(金額合計463125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D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602062。50元。

4。2015年4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乙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金額合計21730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D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282490元。

5。2015年6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乙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5份(金額合計49335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E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641355元。

6。2015年6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乙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7份(金額合計670595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A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871773。50元。

7。2015年7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丙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份(金額合計22905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F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297765元。

8。2015年8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丙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2份(金額合計19380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D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251940元。

9。2015年6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丁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5份(金額合計47025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D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611325元。

10。2015年8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收受溫某從戊專業合作社虛開的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37份(金額合計3661200元),用於其控制的桐鄉市D公司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475956元。

(二)騙取出口退稅事實

1。2014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候某某利用青島G公司(未在我國註冊登記)在山東海關出口貨物的資訊,以桐鄉市D公司名義虛假報關,偽造虛假出口業務8筆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金額710227美元,騙取出口退稅款568485。14元。

2。2014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青島SK貿易公司在山東海關出口貨物的資訊,以桐鄉市A公司名義虛假報關,偽造虛假出口業務9筆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金額711372美元,騙取出口退稅款569391。05元。

3。2014年7月至10月間,被告人候某某、高某某結夥,利用青島G公司在山東海關出口貨物的資訊,以桐鄉市E公司名義虛假報關,偽造虛假出口業務19筆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金額1150022美元,騙取出口退稅款922003。82元。

4。2016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威海H有限公司在青島某某海關出口貨物的資訊,以桐鄉市A公司名義虛假報關,偽造虛假出口業務4筆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金額1182000美元,騙取出口退稅款1157546。68元。

5。2016年3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威海H有限公司在青島某某海關出口貨物的資訊,以桐鄉市E公司名義虛假報關,偽造虛假出口業務3筆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金額1073950美元,騙取出口退稅款1003610。71元。

6。2016年3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威海H有限公司在青島某某海關出口貨物的資訊,以桐鄉市大雨皮革有限公司名義虛假報關,偽造虛假出口業務1筆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金額480000美元,申報出口退稅451281。94元(未遂)。

7。2016年3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威海H有限公司在青島某某海關出口貨物的資訊,以桐鄉市C公司名義虛假報關,偽造虛假出口業務1筆向桐鄉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虛報出口金額560000美元,申報出口退稅529487。18元(未遂)。

2016年10月,桐鄉市國家稅務局將涉案公司存在接受虛開發票用於出口退稅的嫌疑線索移送至桐鄉市公安局。2017年6月5日,桐鄉市公安局根據前期掌握的線索聯絡被告人候某某後,得知其與被告人高某某在桐鄉市國家稅務局接受詢問,遂至該局將二被告人抓獲。二被告人歸案後,均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亦未補繳稅款、退還出口退稅款。

二、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高某某、候某某單獨或相互結夥,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虛開稅額合計1513128。50元,數額較大,被告人候某某虛開稅額合計3688691。50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候某某在無真實出口業務的情況下,透過購買他人通關資訊並虛假報關的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其中被告人高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款4633321。38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候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款1490488。96元,數額巨大,應當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並比照二罪的刑罰,應當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被告人高某某定罪處罰,以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對被告人候某某定罪處罰。被告人高某某部分犯罪事實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三、辯護意見

(一)高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高某某辯稱:

1。公司不是空殼公司,其沒有騙取出口退稅,報關單都是真實的,其無罪;

2。在大連買貨是真實的,發票是後來開了寄過來的,是否虛開不清楚。

高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1。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認定其有罪。理由如下:

(1)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偽造報關單和提貨單、營造虛假出口,相關公司系空殼公司沒有實際經營的證據不足;

(2)涉案SK公司青島辦事處相關人員、王某2、溫某等證人證言無法證實起訴書認定的相關事實。

2。即使存在虛開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的嫌疑,起訴書指控的金額也不應全部是虛假。

(二)候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候某某辯稱:

1。其沒有參與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事實中的第5起,其餘事實中其僅涉及虛開了400萬左右,與大連的合作社有真實交易,對方開來的發票是否虛開不清楚;

2。沒有參與騙取出口退稅事實中的第1、3起;

3。其系初犯、偶犯;

4。其家庭需要照顧。

候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1。對本案定性及案件基本事實無異議;

2。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部分:

(1)被告人候某某沒有參與第5起;

(2)涉案金額應按照虛開部分計算,被告人候某某交代400多萬是虛開的,相應稅額50萬左右;

(3)大概有18萬的虛開稅額系未遂,未給國家造成損失。

3。騙取出口退稅部分與被告人候某某無關;

4。被告人候某某系初犯、偶犯,歸案後如實供述,當庭認罪。

四、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候某某單獨或相互結夥,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涉及虛開稅額合計1513128。50元,數額較大,被告人候某某涉及虛開稅額合計3047336。50元,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人高某某、候某某單獨或結夥,在無真實出口業務的情況下,利用他人通關資訊虛假報關騙取出口退稅款,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涉及金額4633321。38元(其中980769。12元未遂),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候某某涉及金額1490488。96元,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本案從整體上看繫有預謀的以虛開發票、虛假報關為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跨地區涉稅刑事案件,現已查明的為二被告人從大連溫某處虛開發票及透過山東榮成海關、青島機場海關虛假出口的事實,涉及其它多地的事實尚未查證屬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並比較二罪的刑罰,應當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被告人高某某定罪處罰,以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對被告人候某某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的部分犯罪事實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至今未補繳、退還稅款,酌情從重處罰。

五、判決結果

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國家稅收和發票管理制度正常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高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五百萬元。

二、

被告人候某某犯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三十八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高某某、候某某補繳涉案稅款、退還已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六、實務體會

在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當中,往往存在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海關申報出口退稅的情況,從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假報出口’,是指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

在此種情形當中,會涉嫌兩個罪名:一是騙取出口退稅罪;二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麼,應該適用哪個罪名定罪處罰呢?

《解釋》第九條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孰輕孰重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解釋》第三條和《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透過上表可以看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是一樣的,但所適用的量刑檔次的刑期則有所不同。

在本案當中,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為1513128。50元,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第二個量刑檔次,但其騙取出口退稅額為4633321。38元(其中980769。12元未遂),則適用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第三個量刑檔次;侯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為3047336。50元,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第三個量刑檔次,但其騙取出口退稅額為1490488。96元,僅適用第二個量刑檔次。

因此,根據《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高某某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侯某某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此外,本案的判決當中,對高某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侯某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但是,騙取出口退稅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並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高某某、侯某某也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案適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的濫用,應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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