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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走廊被私自封閉 業主依法成功維權

2022-07-21由 商丘日報 發表于 林業

學安裝走廊玻璃累嗎

2021年3月30日,睢陽區的李女士向《魯超幫辦》求助,神火大道與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聯合大廈是一座寫字樓,20樓南側的公共走廊被人安裝玻璃門並上了鎖,封閉起來成為私有空間,已經三四年了,也沒人制止。

接到李女士反映後,記者在聯合大廈20樓南側看到,公共走廊上被人裝上了玻璃門,還上了鎖。透過玻璃門可以看到裡面兩側各有一扇門。走廊南側被封閉後,影響走廊通風和採光。

再報告:就李女士求助的問題,本報2021年4月15日以《公共走廊被圈佔 這種行為該誰管》為題進行了報道。

雖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但聯合大廈20樓公共走廊被圈佔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3月20日,李女士告訴記者,聯合大廈20樓業主範先生,就此事向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2002、2005室業主,在2017年11月份私自佔用樓道南側公共區域,安裝玻璃門,上鎖,變成私有空間,並將走廊南側採光窗封堵。”範先生告訴記者,兩業主的行為,致使該樓道採光、通風嚴重受阻,造成其他業主房屋因為使用環境出現重大改變,使用舒適度及感受較其他樓層明顯降低,即使租金價格低於其他同面積、同戶型不同樓層的房屋,也較長時間難以租出去。

範先生說,公共走廊被圈佔已有多年,且其他業主向物業也多次反映,但該行為始終沒有得到制止。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將圈佔公共走廊的業主及物業一起起訴至法院,“圈佔走廊的業主接受傳喚後,沒有前往法院,也沒有在開庭時進行答辯”。

“法院的判決已經下來了,被告沒有上訴,現在判決已經生效。”範先生說。

在範先生提供的睢陽區人民法院在3月10日釋出的(2022)豫1403民初336號民事判決書中,記者看到有以下內容:被告張某某在公共區域加裝玻璃門,侵佔了與其他業主共用部位,影響了鄰居採光、通風,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拆除玻璃門、恢復過道原狀的訴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睢陽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位於睢陽區聯合大廈20層侵佔公共區域的玻璃門拆除,恢復過道原狀;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範先生的代理律師河南木蘭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超表示:“遇到類似情況時,物業公司應該積極作為。”陳超說,雖然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但發現有業主圈佔公共區域等行為後,應第一時間進行制止。若是業主拒不聽從,物業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業公司若是置之不理,就違反了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維權業主可以起訴物業公司,也可以起訴違法違規業主,或者同時起訴物業公司、違法違規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