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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丨賣了四箱未經授權的進口紅酒 商家被判賠了28萬元

2022-07-11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林業

酒是不是屬於預包裝食品

食品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影響食品安全,購買者能否主張十倍賠償?3月14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房山法院獲悉,該院於近日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認定進口紅酒雖有中文標籤,但經鑑定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應屬於來源不明商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最終判決商家賠償消費者10倍賠償。

據瞭解,2021年3月,張先生在某菸酒專賣店分兩次購買四箱某進口品牌紅酒,並拍攝錄製了全過程。後發現該酒可能為假酒,故與店長溝通。店長稱酒是老版本,所有的酒都有鑑定報告,不同意退款。後張先生將該專賣店舉報至工商所,經工商所組織鑑定,四箱紅酒全部為假酒。工商所對該專賣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張先生將該專賣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專賣店承擔十倍賠償的責任。

店家辯稱,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張先生買酒並非用於滿足生活消費,而是打假牟利,舉報至工商所的目的也非維權而是獲取證據,案涉紅酒從正常途徑進口,檢驗合格,有中文標籤,店家不存在銷售假酒的主觀故意,不同意十倍賠償。

同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先生所購涉案商品為打假牟利,故張先生應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專賣店抗辯張先生為職業打假人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專賣店退款張先生酒款28480元,並按照價款金額的十倍賠償28。48萬元。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四)保質期;”,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該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先生所購涉案商品並非為了生活需要,因此,張先生應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

通訊員 董迪 曾慧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編輯/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