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新增“天麻”和“黃芪”的飲料,真相是……
2022-06-30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林業
天麻和黃芪能一起吃嗎
在人們越來越關注健康的同時
各式“養生”飲料應運而生
此前,兩款宣稱添加了
“天麻”和“黃芪”等藥材的飲料
引起了消費者的注意
然而,事情的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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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2月20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某公司透過淘寶網店銷售的“元力參堂 人參枸杞飲品”和“元力參堂 人參vc飲品”兩款飲料新增有“天麻”和“黃芪”。經查,涉案食品的經銷商為a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而該食品生產商為b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為查明案情,青浦區市場監管局立即發起長三角聯合執法行動,前往生產商b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聯合調查。
經查,未發現涉案批次產品中新增有“天麻”和“黃芪”等原料。
當事人稱,由於標籤製作上的錯誤,導致產品配料表中出現“天麻”和“黃芪”。
法律分析
當事人委託b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作為生產廠商,定製生產了“元力參堂 人參枸杞飲品”和“元力參堂 人參vc飲品”兩款產品,並透過淘寶網店 “元力參堂官方店”進行銷售。
其中“元力參堂 人參枸杞飲品”產品標籤配料表包含天麻等成分,“元力參堂 人參vc飲品”產品標籤配料表包含天麻、黃芪等成分,而實際並未新增天麻、黃芪。食品標籤內容與實際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屬於銷售的食品與其標籤內容不符的行為。
案發後,當事人已將涉案產品全部下架。
該商戶以天麻、黃芪為噱頭,誘導消費者購買其銷售的食品,不僅破壞了食品安全環境,更是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規定,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42350元。
供稿:青浦區市場監管局
上觀號作者:上海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