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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入刑 | 高空拋物使不得,嚴重後果是真的!

2022-06-26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竹梯是用毛竹做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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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入刑 | 高空拋物使不得,嚴重後果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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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我國民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反映市民社會中的各型別法律關係,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以民為本,迴應社會現實。今天給大家帶來一個關於“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案例,一起來學習吧~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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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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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 年6月22日21時,被告人劉某飲酒後回家,在某小區9號樓1單元7樓平臺,將放在該處的毛竹梯、兒童腳踏車、兒童滑板車等物品陸續從平臺窗戶扔下,險些砸到途經單元樓門口的居民牛某某。2017年7月3日17時,被告人劉某飲酒後回家,再次將放在7樓平臺處的毛竹梯從窗戶扔下,將途經單元樓門口的葛某砸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從高空向公共通道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財產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劉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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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條文是民法典新修訂條文。高空拋物案件直接侵權人查詢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公安等機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地查詢確定直接侵權人,由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暫時無法查清侵權人的,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由可能樓面、樓層的住戶對受害人進行補償,減輕當事人訴累。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物業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指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原標題:《高空拋物入刑 | 高空拋物使不得,嚴重後果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