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主注意!群員被罵,你要擔責
2022-01-03由 老夏愛耍庫 發表于 林業
森防員需擔責嗎?
微信群主注意!群員被罵,你要擔責
近日,關於“微信群聊天被罵群主不作為或擔責”衝上了熱搜
這件事引起了極大的關注,畢竟這算是我們身邊隨時可能出現的事,你看現在誰微信裡沒幾個群呢?
但是說實話,群內罵人的現象應該很常見,很多人一言不合就在
群裡“出口成髒”,想必大家都曾經看到過或者親身經歷過
微信群為群體的集體交流溝通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很多群主建群后懶於管理,
放縱群成員口無遮攔,從而導致其他成員的權益受到侵犯。
針對這一事件,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通報了兩起典型案例,
明確微信群裡罵人,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
兩宗案例都是由微信群裡罵人所引發。
一宗是微信群主對群員在微信群裡辱罵他人置之不理,
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於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今日頭條
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員罵人後,群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解散微信群,法院對此判定群主不承擔責任。
在案例中,物業員工利用微信組建了小區業主群,使眾多業主可以在微信群
這一網路空間內交流資訊、發表意見,其應當預見到該微信群內可能會出現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資訊或言論,故對此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
其次,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十)項規定:
“網路資訊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釋出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
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資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
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該員工作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主管理責任。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這兩起案件的法官認為:
一、微信群主負有對微信群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
微信群用於物業管理,應將其視為物業服務場所在網路空間的延伸,
公然侮辱他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群主應履行工作職責,制止業主的辱罵行為。
二、微信群主是否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
對微信群主是否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不能苛求群主時刻
保持對群內言論的密切關注,群主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的責任,
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在案例一中,對侵權人長期在群裡釋出不法言論,被侵權人已經在群裡多次、
透過多種方式要求群主採取措施,但群主未積極採取管理措施,
故法院認定群主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三、微信群主承擔侵權責任的型別及適用規則
群主雖因其不作為而承擔過錯責任,但並非直接侵權人,其過錯程度明顯小於直接侵權人,
其責任亦應小於直接侵權人,且因賠禮道歉責任具有人身屬性且不可替代,不因直接侵權人
已按另案生效判決承擔該責任而予以免除,故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但是釋出道歉宣告的期限比直接侵權人的釋出期限短,以體現物業公司的責任小於直接侵權人。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微信群主應承擔補充責任為宜,即其僅對直接侵權人不能
賠償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因直接侵權人已按另案生效判決全額支付了
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法院不再判決物業公司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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