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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遷問題,透過信訪到底能否解決?

2022-06-14由 萬典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林業

信訪部門權力大嗎

導讀

徵收拆遷中,通常因補償標準過低、約定的補償沒有按照協議執行卻被強拆、外嫁女補償或當地政府剋扣補償等產生糾紛,被徵收拆遷人不願意妥協,又不想透過法律維權,覺得律師費用太高或是覺得律師跟政府打官司不可能贏。。。又不甘心,於是就想著想向上一級反映自己的不公,也就是信訪,結果不但沒有解決問題,還可能因違法上訪受到處罰,錯過維權時效,失去提高補償的唯一機會!得不償失!信訪維權不是萬能的,一定要慎重!

遇到拆遷問題,透過信訪到底能否解決?

房屋被強拆可以信訪維權嗎?

徵收拆遷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另外,公民針對國家的所有機關部門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不合法行為,都具有控訴、舉報或是監督的權利,因此,遇到違法逼遷強拆的,被拆遷人有權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信訪或舉報。

信訪與複議、訴訟有何區別?

複議和訴訟都具有實質上改變或撤銷政府機關所做的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效果,尤其是行政訴訟制度設定的司法救濟途徑相對於行政複議更具有公平公正性。信訪也被稱為非權力性行為,信訪與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最大區別在於信訪不會發生直接撤銷、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後果。因此,實踐中,透過信訪渠道解決的行政糾紛是極少的,更何況是複雜的徵地拆遷。建議遇到不合理的補償等問題時,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及時啟動法律程式維權。

如何信訪才能避免違法?

信訪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不能越級信訪。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持合法有效證件到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規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已經或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越級上訪、頻繁上訪、糾纏上訪等都是非正常上訪行為,屬於違法,嚴重的很可能被拘留。

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怎麼辦?

信訪維權過程中,如果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複核機關可以按照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不能解決還能訴訟維權嗎?

萬典律師在此特別提醒大家注意,不要因為信訪而錯過起訴期限!“訴、訪”要分離!不要因執著信訪而錯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為什麼會有訴訟時效規定呢?因為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合法權利受到侵害,要在第一時間用法律維權才是正確的選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自知道或應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被拆遷人自房屋被強拆或是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時均有6個月的起訴期限。如果只把希望寄託在信訪上而忽略起訴期限,可能出現信訪結果不理想,法律途徑維權又錯過起訴期限的情況。強調:信訪行為不會產生阻斷或者中止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時效的效果!行政案件的複議或訴訟時效是消滅時效,而且時間與民事訴訟時效相比短的多,複議是2個月,行政訴訟則為6個月。一般情況下,只要過了期限,再提起復議或訴訟就會面臨複議機關或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裁定,這種情況下再進行維權將是難上加難!

遇到拆遷問題,透過信訪到底能否解決?

結語

萬典律師提醒注意,申訴信訪耽誤的期間不應扣除。其中,“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是指基於地震、洪水等客觀因素耽誤的期間,或基於對相關國家機關的信賴,等待其就相關爭議事項進行處理的期間。僅當事人單方向有關部門申訴信訪,因申訴信訪耽誤的期間,沒有可保護的信賴利益,屬於當事人自身放棄透過法定訴訟途徑解決爭議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不屬於法律規定應予扣除的期間。

所以,信訪維權要慎重,因信訪耽誤法律途徑維權時效得不償失!不要因小失大,遇到徵收拆遷糾紛,信訪工作機構並沒有直接解決信訪事項的許可權,依法維權才是正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