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漁業

重慶市釋出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量刑標準

2022-05-16由 央廣網 發表于 漁業

化鉛違法如何量刑

央廣網重慶6月4日訊息(記者陳鵬)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今天釋出《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針對目前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進一步統一重慶全域的量刑標準和裁判尺度,在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汙染環境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它的將量刑起點確定為六個月至一年,同時對於行為人觸犯兩項以上情形的,還規定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併疊加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規定了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點、多種犯罪情形下量刑的疊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加幅度等。

根據《實施細則》,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

具體來看,對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以危險廢物的重量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於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汙染物的,以濃度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由於鉛、汞、鎘、鉻、砷、鉈、銻等一類重金屬和鎳、銅、鋅、銀、釩、錳、鈷二類重金屬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倍數的確定上也有所區別。對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以面積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數或者株數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群眾疏散、轉移以及致人人身損害的,以人數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行為人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兩項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同時按照一定的方法進行疊加。

其次,為了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試驗區的特殊保護,《實施細則》還規定在這些特殊保護區域實施環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汙染環境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因其主觀惡性較大,也增加10%的刑期。此外,《實施細則》對罰金刑也予以規範,所有犯罪情形均應參考汙染環境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對自然人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十萬元以上。

與此同時,《實施細則》在體現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的同時,也強調鼓勵行為人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汙染,積極賠償,防止損失擴大。一方面規定如果不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行為,一般不適用緩刑。另一方面又規定對於退贓、自願繳納罰金及生態修復費用、自願採取補植、增殖放流、義務勞動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綜合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程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根據介紹,《實施細則》還充分考慮了各種犯罪情形,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規定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破壞生態環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實,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主觀惡性小,情節較輕,犯罪後確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損失擴大、消除汙染,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環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拘役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