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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出臺意見指導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審理 十八種情形明確量刑起點

2022-05-16由 慢新聞 發表于 漁業

化鉛違法如何量刑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4日市高院釋出《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嚴打汙染環境犯罪,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情形將入罪。《實施細則》將統一重慶全域的裁判標準和尺度,全面推進量刑規範化。

市高院表示,對於汙染環境案件將採取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犯罪、恢復性司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重慶出臺意見指導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審理 十八種情形明確量刑起點

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犯罪

市高院介紹,《實施細則》針對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充分考慮汙染環境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根據《實施細則》,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

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

對於行為人觸犯兩項以上情形的,《實施細則》還規定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併疊加確定基準刑。此外,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危害後果不同,

特別規定了原則上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

,充分體現了重慶法院堅決捍衛三峽庫區和長江上游生態環境安全的決心。

《實施細則》在體現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的同時,也強調鼓勵行為人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汙染,積極賠償,防止損失擴大。一方面規定:如果不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行為,一般不適用緩刑;另一方面又規定:對於退贓、自願繳納罰金及生態修復費用、自願採取補植、增殖放流、義務勞動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綜合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程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實施細則》充分考慮了各種犯罪情形,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重慶出臺意見指導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審理 十八種情形明確量刑起點

《實施細則》細化量刑標準

市高院介紹,《實施細則》規定了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點、多種犯罪情形下量刑的疊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加幅度等。

市高院表示,由於重慶目前的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後果特別嚴重需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很少,所以本次《實施細則》主要針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情形。

市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在確定基本量刑情節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要根據破壞生態環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實,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

重慶出臺意見指導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審理 十八種情形明確量刑起點

18種情形規定具體量刑起點

市高院介紹,在具體量刑情節方面,司法解釋規定了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入罪情形,根據刑法的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六個月至三年之間,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實施細則》針對這十八種犯罪情形規定了具體量刑起點,為全市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更明確、更實用的量刑指引和參考。

根據《實施細則》,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

對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細則》以危險廢物的重量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

對於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汙染物的,以濃度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

由於鉛、汞、鎘、鉻、砷、鉈、銻等一類重金屬和鎳、銅、鋅、銀、釩、錳、鈷二類重金屬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倍數的確定上也有所區別。

對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以面積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數或者株數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群眾疏散、轉移以及致人人身損害的,以人數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

對飲用水水源汙染加重判刑

為了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試驗區的特殊保護,《實施細則》還規定

在這些特殊保護區域實施環境犯罪的,

增加10%的刑期

。曾因汙染環境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因其主觀惡性較大,也增加10%的刑期。

此外,《實施細則》對罰金刑也予以規範,所有犯罪情形均應參考汙染環境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對自然人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十萬元以上。

法律連結>>>

18種嚴重汙染環境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透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 唐中明 文 市高院 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