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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員工創造的效益不如吃住費用高為由 剋扣最低工資合法嗎?

2022-04-15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漁業

效益收費是什麼意思

以員工創造的效益不如吃住費用高為由 剋扣最低工資合法嗎?

近日,讀者魏佳芙諮詢,公司與她約定包吃包住,完成基本生產任務,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報酬。超額完成基本任務,超出部分按多勞多得計付報酬。可是,她堅持每天按時上下班甚至主動延長上班時間,上個月仍沒完成基本生產任務。因此,公司以她創造的效益尚不夠其吃住費用為由,決定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的60%向她發放工資。

她想知道:公司這樣做對嗎?

法律分析

公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是錯誤的。

一方面,《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要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勞動,則不管其是否完成工作任務、完成任務質量的高低,用人單位均須無條件支付最低工資,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減少甚至剋扣。

本案中,魏佳芙堅持每天按時上下班,甚至還主動延長上班時間,工作時毫無懈怠,公司必須按最低工資標準足額向其支付工資。

另一方面,公司對魏佳芙實行包吃包住,只是公司給予她的一種福利,而福利屬於公司主動給予她的非現金形式待遇,並不在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六個組成部分之列。因兩者互不相干,所以,公司不能以其創造的效益低而少發最低工資。

顏東嶽 法官

(據勞動午報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