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安:房屋納入徵收範圍內,卻被認定為違建?拆違代拆遷!
2022-03-31由 法律知識小講堂 發表于 漁業
沒有改造完的棚戶區怎麼辦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政府在當事人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式,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徵收程式、加快拆除程序,這就是典型的
“拆違代拆遷”
,
是嚴重的違法行政行為
。
那麼
,
當被徵收人遇到了類似的問題該如何進行維權呢
?
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
你就知道了
。
案情簡介:
劉先生是江蘇省淮安市的一位村民
,
沿街建設了兩層磚混結構房屋
,
面積為30平方米
,
在院內平房加建第二層磚混結構房屋,面積為21平方米
。
後來
,因
當地
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的需要,
縣政府
對
徵收
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徵收。
2019年2月5日
,接
當地
縣房屋徵收管理部門交辦,
縣
行政執法局組織工作人員對
劉先生戶
進行立案調查,
認定劉先生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2019
年
11
月
3
日,
當地縣
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對
劉先生
戶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擬處以限期拆除,
劉先生認為自己的房屋已經居住了十多年
,
並不是違法建設
,
所以沒有將房屋自行拆除
,
當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遂於
7
月
15
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無奈之下
,
劉先生向律師進行諮詢
,
並委託律師進行維權
。
律師觀點
:
律師接到劉先生的諮詢後
,
馬上到劉先生房屋所在地進行了走訪調查並瞭解情況
,
發現劉先生在該房屋內已經居住十餘年
,
當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劉先生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
沒有任何實施依據
,
該房屋也並沒有影響當地的城市規劃
,
當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劉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
顯然是因為就拆除補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
,
執法目的明顯不當
,
該處罰決定書的作出嚴重侵害了劉先生的合法權益
。
隨後
,
在律師的協助下
,
劉先生以當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
被告觀點
:
被告當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庭審中主張
,案涉房屋系違法建設,被告對
原告
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調查,原告戶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被告接
當地
房屋徵收辦公室移送,於
2019
年
2
月
5
日立案調查,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書。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
。
法院觀點
: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
《
處罰決定書
》
是否合法
。本案中,因
當地
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的需要,
當地
縣政府對
徵收範圍內的
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徵收。原告
劉先生
戶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故涉案部分沒有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房屋應按照徵收條例的規定,作為未經登記的建築處理,即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該部分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同時,涉案房屋系原告家庭的居住用房,建設於十幾年前,並不是搶搭搶建為爭取更多的徵拆補償款,而是為了保障自身居住的需要。
目前,涉案地塊被納入徵收範圍內,被告
當地
行政執法局在未經相關部門對涉案房屋是否為違建作出認定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原告限期拆除,這既不符合徵收補償條例的規定,也不具有必要性和適當性。顯而易見的是,透過實施徵地補償程式,同樣能消除涉案房屋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且可以確保原告依法獲得相應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明顯更有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
:
撤銷被告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律師總結
: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可見
,
對於已經納入徵收範圍內的未經登記的建築
,
應該進行調查
、
認定
,
而不是直接將此類房屋認定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並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
,
違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
同時也嚴重損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
藍秦律師在這裡提醒廣發被徵收人
,
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
,
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
,
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