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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壽徐州違法總經理遭罰 18筆業務地址填寫不真實

2022-03-12由 中國經濟網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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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徐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徐銀保監罰決字〔2019〕19、20號)顯示,經查,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業務清單及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中,存在18筆業務地址不真實問題,保費合計7。52萬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計4筆,保費金額1。73萬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計14筆,保費金額5。79萬元。參照政府公開的行政區劃資訊,上述保單填報地址明顯不真實。當事人朱敦峰作為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時任總經理,對機構上述違法行為管理不力、監督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

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及朱敦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決定對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處20萬元罰款,對朱敦峰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成立於2013年5月17日,董洋為負責人。百年人壽成立於2009年6月1日,註冊資本77。95億元,何勇生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大連一方地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

被處罰單位: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徐州市帝都大廈10樓

主要負責人:董洋(臨時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分局對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客戶地址資訊不真實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業務清單及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中,存在18筆業務地址不真實問題,保費合計7。52萬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計4筆,保費金額1。73萬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計14筆,保費金額5。79萬元。參照政府公開的行政區劃資訊,上述保單填報地址明顯不真實。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客戶地址資訊不真實業務清單、《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投保人身份證件資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客戶地址資訊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處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27日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

被處罰人姓名:朱敦峰

住 址:江蘇省沛縣安國鎮關路

身份證號:3203221973052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分局對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客戶地址資訊不真實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分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業務清單及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中,存在18筆業務地址不真實問題,保費合計7。52萬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計4筆,保費金額1。73萬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計14筆,保費金額5。79萬元。參照政府公開的行政區劃資訊,上述保單填報地址明顯不真實。朱敦峰作為百年人壽徐州中心支公司時任總經理,對機構上述違法行為管理不力、監督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

我分局向朱敦峰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當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分局經過稽核後認為:朱敦峰本人所提出的“機構及本人針對處罰事項做了大量合規管控工作”理由不符合依法減輕、從輕罰款的情形,且原江蘇保監局在2017年對“客戶資訊不真實”問題已要求存在問題機構及時整改,此次發現的違法行為均發生在2018年之後,依法不應減輕、從輕罰款。因此,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該案的定性與處罰幅度,不予採納。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客戶地址資訊不真實業務清單、《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投保人身份證件資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客戶地址資訊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給予朱敦峰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