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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五個女友做了兩天,結果全部累死賓館,法律如何評價運動行為

2022-03-01由 王法儀 發表于 漁業

死館結局有幾個

案情:大牛是個瀟灑的公子哥,家裡有很有錢。大牛有五個女友,每個女友都是大學生。雖然大牛很有錢,但是大牛很愛學習,而且每年都把五年高考三年模擬試卷拿來做。這天,大牛將自己的五個女友鎖在賓館裡,強迫五個女友做題目寫作業運動,把做作業當成一種運動,做不出來就不允許出來。五個女友拼了命的做題目,兩天之後,五個女友因為題目太難,想出來出不來,全部累死。鄰居發現此事後,立刻打電話報警,大牛事後被掃黃警察抓獲,大牛直呼冤枉,稱自己無罪。

強迫五個女友做了兩天,結果全部累死賓館,法律如何評價運動行為

那麼問題來了,大牛強迫自己的五個女友做高考數學題,將他們困在房間裡長達兩天,導致五個女友全部累死,大牛究竟該不該對五個女友的死承擔責任呢?

大牛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迫五個女友做了兩天,結果全部累死賓館,法律如何評價運動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這裡的人身自由僅僅是指現實的身體活動自由,不包括可能的而身體活動自由,因為按照規定,非法拘禁罪屬於實害犯,不是危險犯,必須具有實際的危害後果。根據司法解釋,要成立本罪,累計拘禁對方的時間至少12小時或者即便是沒有拘禁到12小時,但是具有嚴重情節。

在加重犯的情節上,如果因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造成被拘禁人死亡的,那就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如果是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行為導致的死亡,法律就直接擬製為故意殺人罪,這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法律邏輯的推理。

強迫五個女友做了兩天,結果全部累死賓館,法律如何評價運動行為

本案中,大牛將五個女友囚禁在房間長達兩天的時間,非法剝奪了五個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因為非法拘禁行為的過程中,過失的導致了五個人累死了,因為是拘禁行為本身導致的死亡,因此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本案中,還涉及到一個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大牛誤以為將五個女友囚禁在房間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實際上是構成犯罪。這個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和既遂,因此,大牛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法律規定為由認為自己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