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漁業

敗訴!欣泰電氣IPO律所:應收核查不是法律問題,北京高院:是會計問題,也是合規問題

2022-02-17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漁業

欣泰電氣存在關聯方交易舞弊嗎

敗訴!欣泰電氣IPO律所:應收核查不是法律問題,北京高院:是會計問題,也是合規問題

中介機構勤勉盡責邊界在哪裡?

儘管過去5年,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仍然歷歷在目,相關中介機構受到處罰,包括彼時給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東易所”),證監會認為該律所未勤勉盡責,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檔案。

因不服證監會處罰,東易所2018年起訴證監會,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證監會處罰決定,一審法院駁回;東易所不服,提出上訴。5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駁回東易所訴訟請求並無不當,駁回東易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從爭議焦點來看,東易所認為欣泰電氣案涉及的“應收賬款”是會計科目的核查,在IPO申請中屬於會計師的審查職責和工作範圍,不是法律問題,讓律所承擔核查應收賬款等財務事項缺乏法律依據。

對此,北京高院認為,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這一虛假記載屬於會計問題,但其背後所反映的公司重大債權債務的變化是否屬實的問題,則涉及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法律風險問題,屬於應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的事項。本案中,東易所並未依法依規履行必要的查驗程式,構成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爭議律所應否承擔“核查應收賬款”

故事回到2016年,證監會經調查發現,欣泰電氣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解決應收賬款餘額過大問題,公司總會計師向實際控制人建議在會計期末以外部借款減少應收賬款,並於下期初再還款衝回,雙方以銀行匯票背書轉讓形式進行衝減。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電氣透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衝減應收款項,致使其在IPO申請檔案中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7月欣泰電氣以及相關責任人被證監會進行行政處罰。

次年6月,證監會對給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東易所”)開出罰單,認為東易所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檔案。責令東易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90萬元,並處以180萬元罰款。證監會指出東易所具體違法事實有:

一、東易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稱,根據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中無虛假記載,該表述與欣泰電氣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虛假記載的事實不符,該法律意見書含有虛假記載的內容。

二、東易所違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規則的情況。

(一)東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對主要客戶的承諾函、詢證函、訪談記錄,大多數直接取自興業證券。東易所對訪談記錄未履行一般的注意義務,未審慎履行查驗義務。

(二)未編制查驗計劃,未對法律意見書進行討論、複核。

(三)東易所的工作底稿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標明目錄索引。東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訪談筆錄沒有經辦律師簽字,還存在訪談筆錄中律師和訪談物件均未簽字的情形。

東易所不服證監會罰單,2018年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證監會處罰決定,並申請對《執業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進行合法性審查。

2018年一審法院認定東易所違法行為成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東易所的訴訟請求。

東易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東易所看來,證監會處罰決定認定東易所未勤勉盡職錯誤。

根據5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東易所指出,勤勉盡職的認定標準必須是法定的,證監會未指出哪部法律具體規定了“勤勉盡職”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關於“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的規定,律師可以直接引用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結論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東易所表示,本案涉及的“應收賬款”完全是會計科目的核查,在IPO申請中屬於會計師的審查職責和工作範圍,不是法律問題。對於法律專業人士與財務專業人士核查範圍的邊界,律師事務所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問題,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讓律師事務所承擔核查應收賬款等財務事項缺乏法律依據。東易所在本案中已盡到了勤勉盡職義務,欣泰電氣存在財務虛假記載行為與東易所是否勤勉盡職無關。

法院:既是會計問題,也關乎合規性

如何判斷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一直是業內探討的話題。在本次行政訴訟中,“東易所是否勤勉盡職”是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北京高院的判決和觀點給業內提供了參考。

對於“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職的認定標準和證明責任問題”,北京高院表示,律所及律師出具相應法律意見可以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依據,對審計報告中涉及財務會計專業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問題履行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但對審計報告中涉及法律風險的問題仍需秉持職業懷疑精神,本著獨立、勤勉的態度履行相應的核驗義務,並留存相應的證據,以證明自己履行了與關注問題性質相匹配的注意義務。

這就是說,如果審計報告出現虛假記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援引審計報告的意見而出現錯誤,並不代表律所一定會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在援引時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即使法律意見存有虛假內容,仍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證據證明,律所不能因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而免除法律責任。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審計報告的法定證明效力大小,而在於本案爭議的應收賬款虛假記載問題,是否屬於法律專業人士需要特別關注的事項範圍以及律師事務所是否有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相應的注意義務。

對於“應收賬款收回核驗問題”,北京高院談到,這首先是財務會計問題,由會計師以其職業謹慎和勤勉精神,對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等作出判斷。

虛構應收賬款收回數額較大的問題,既涉及財務會計檔案是否存在虛假記載,也涉及發行人在處理重大債權債務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而涉及是否符合“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問題,律師事務所在提供證券法律服務過程中理當對這些合規性和法律風險進行核驗和評價。

對於“東易所提供法律服務存在未勤勉盡職之處”,北京高院指出,在案證據顯示,東易所出具法律意見所支撐的許多材料來源於其他中介機構,對涉及公司重大債權債務的應收賬款收回問題的評價,則直接引用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並據此作出法律意見。

雖然在證券服務領域,中介機構間相互借鑑和引用其他機構獲得的資料,作為自己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支撐,是業界較為通行的做法,但對作為承擔獨立審慎判斷職責的法律專業服務機構來說,引用其他機構的資料和報告,還必須對屬於法律專業領域的事項和問題,在履行自己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作出判斷並出具意見,以證明自己在提供中介服務時遵循獨立、審慎的原則,盡到了勤勉盡職義務。

東易所的工作底稿並未顯示出其對從其他中介機構取得的資料依法依規履行了必要的查驗程式;對虛構數額巨大的應收帳款收回背後欣泰電氣處理重大債權債務的合規性和法律風險問題,沒有證據證明東易所依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履行審慎核驗和討論複核的基礎上進行評價並出具法律意見。

最終,北京高院表示,一審判決駁回東易所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東易所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駁回東易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原標題:《敗訴!欣泰電氣IPO律所:應收核查不是法律問題,北京高院:是會計問題,也是合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