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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是什麼意思,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有什麼義務?

2022-01-29由 律師線上諮詢 發表于 漁業

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嗎

在倉儲合同中,為存貨人保管貨物的一方只能是倉庫營業人。倉庫營業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合夥、其他組織等,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也就是具有倉儲裝置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但是,倉儲合同是什麼意思,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有什麼義務?

網友諮詢:倉儲合同主要是幹嘛的,如何理解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什麼意思,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有什麼義務?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徐春豔律師解答: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存貨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合同的約定將存放物交付入庫;

2、說明義務;

3、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標準;

4、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取倉儲物;

5、支付倉儲費和其他費用。

徐春豔律師解析: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特殊特徵:

(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物件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物件。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倉儲合同中:

【特殊物品的儲存】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保管人合同存貨人是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倉儲合同的主體。在倉儲合同中,為存貨人保管貨物的一方只能是倉庫營業人。倉庫營業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合夥、其他組織等,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也就是具有倉儲裝置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貨物的品名或品類;2、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4、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5、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6、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7、計費專案、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8、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倉庫營業是一種專為他人儲藏、保管貨物的商業營業活動。所謂倉儲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方提供倉庫保管服務,存貨方為此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在倉儲合同中有倉庫營業人( 倉管方) 與存貨方兩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