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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晶睛被罰 責令退還違法募集財產11845.4元

2022-01-26由 青島信網 發表于 漁業

藍龍晶有什麼用

還記得“連續10年去湘西支教”而走紅的海歸女碩士龍晶睛嗎?

最近,根據公民舉報,長沙市民政局對長沙市善吟共益助學服務中心涉嫌違規公開募捐進行了調查處理,並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民罰決字〔2021〕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向社會公開。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沙市善吟共益助學服務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正是龍晶睛。

違規募捐的“最美支教”

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透過網際網路媒體釋出二維碼收款資訊,面向社會公眾進行資金募集,應認定為公開募捐行為,而當事人並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在發現當事人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而開展公開募捐行為後,長沙民政局已於9月27日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動,其收款二維碼已於9月29日停止使用。

長沙市民政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於60日內將違法募集財產11845。4元退還捐贈人,向當事人提出行政指導意見,要求當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規範慈善活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財務管理,加強資訊公示公開。

“網紅打卡式的持續作秀”

龍晶睛自稱16歲時出國讀書,碩士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其支教經歷開始於2011年暑假,當時她前往湘西好友村支教,萌生了號召更多人關注山區教育的想法。

龍晶睛稱,2011年後,她每年利用暑假回國支教,在美國組織了“一美元愛心計劃”為山區孩子募捐,還為此在碩士階段攻讀社會工作學,其和團隊組織的慈善活動得到了國內外近千名學生的支援,並於2018年成立了自己的慈善組織。相關報道稱,10年間,龍晶睛的“支教足跡遍佈湖南、江西、貴州、陝西等地24所偏遠山區學校,前後幫助過2000多名山區孩子”。

有博主發文質疑稱,龍晶睛在短影片平臺釋出的支教日記有“違和感”,看完影片“不知道她在支教期間幹了些什麼,也不知道小朋友們到底學到了什麼,只記得她武裝到牙齒和頭髮絲的美麗形象”,質疑其“十年支教”的經歷是“網紅打卡式的持續作秀”。

處罰決定書全文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1年9月24日,本機關收到公民實名舉報,稱當事人存在非法公開募捐等問題。9月27日至12月13日,透過實地檢查、約談負責人、委託第三方機構審計、聯絡捐贈人等方式,本機關對當事人違規實施公開募捐行為進行了全面調查。調查過程中充分保障了當事人陳述、舉證、申辯、申請回避等法定權利。

2021年12月8日,因案情複雜,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延長辦理期限30日,並於12月9日告知當事人。2021年12月21日,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長民罰先告〔2021〕第17號),告知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了陳述和申辯。

二、案件事實

經審計,

1、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27日,當事人透過收款二維碼轉入基本戶款項合計187982。71元(已扣除平臺手續費),其中捐贈收款40469。46元、支教旅行(短期助學)專案收款145544。19 元、鄉村筆記合作推廣費等其他收款1969。06元。

2、中心財務管理總體規範,未發現有分配獲利、關聯交易等明顯違規行為。

3、因收款二維碼在當事人官網、壹講壇等其他籌款渠道中均有使用,審計機構無法區分捐贈收款40469。46元中透過官網公佈二維碼公開募集金額和其他渠道收取金額。

11 月12日至 12月12日,當事人提供補充書面材料,舉證40469。46元中有33122。3元不屬於公開募捐款項,1697。03元已退還捐贈人。

經核實,審計無法區分的捐贈收款40469。46元中,有23938。55元系捐贈人分別透過朋友關係、私人途徑、前期參加支教專案等方式獲取當事人捐贈資訊。為了轉賬便利,捐贈人採取了二維碼付款方式,不屬於公開募捐所取得捐贈。剩餘16530。91元認定為當事人透過二維碼公開募捐形式所獲捐贈。另有1696。01元已經退還捐贈人。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當事人再次提供補充書面材料,證明2989。5元不屬於公開募捐所得。經核實,情況屬實。

以上事實,有民辦非企業單位(慈善組織)登記證書影印件、調查通知書、詢問筆錄、《湖南友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關於長沙市善吟共益助學服務中心財務收支的專項審計報告》(湘誼專審字〔2021〕第0065號)、談話筆錄、捐贈協議、捐贈說明、電話錄音、付款記錄影片、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銀行退款憑證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麵向特定物件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釋出募捐資訊”。

當事人透過網際網路媒體釋出二維碼收款資訊,面向社會公眾進行資金募集,應認定為公開募捐行為,且當事人並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在發現當事人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而開展公開募捐行為後,本機關已於9月27日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動,其收款二維碼已於9月29日停止使用。

鑑於當事人自成立以來,總體運作比較規範,基本能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相關助學公益活動,同時,當事人透過公開募捐形式所獲財產數額不大,且有主動消除和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積極表現。為規範慈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以下決定:

1。對當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2。責令當事人於60日內將違法募集財產11845。4元退還捐贈人;

3。向當事人提出行政指導意見,要求當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規範慈善活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財務管理,加強資訊公示公開。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沙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央視網 編輯:古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