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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河區一商店銷售無標籤食品被罰5000元

2022-01-04由 巴彥淖爾廣播電視臺 發表于 漁業

散裝食品指的是什麼

2019年5月7日,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臨河區永安街進行檢查時發現,在某商店內銷售無標籤食品,並依法立案。

經過調查,確定當事人在售的商品中存在無標籤的小食品,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該商鋪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無標籤食品予以銷燬;

2。沒收違法所得24元;

3。罰款人民幣5000元。罰沒款合計5024元,上繳國庫。

臨河區一商店銷售無標籤食品被罰5000元

律師解讀

針對“銷售無標籤小食品”引發的法律問題,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張俊律師、孫樂律師對該案例進行了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目前,市場上存在許多商鋪超市都銷售一些散裝食品,這些散裝食品很多未經過包裝以及工商備案就在市面上進行流通銷售,其實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本條是關於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標註要求的規定。那什麼是散裝食品呢?散裝食品,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後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即消費者購買後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調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類熟食、面及面製品、速凍食品、醬醃菜、蜜餞、乾果及炒貨等。

目前食品超市、自選商場等是各地重要的食品經營形式,其經營的散裝食品因經濟實惠而備受消費者的青睞,並且流通數量也相當大。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選商場在經營散裝食品過程中存在二次汙染的安全隱患,因此有必要對銷售散裝食品進行標示,讓消費者能夠辨識安全的散裝食品。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標註相關內容是一項法定義務,有以下作用:

(1)防止因經營者的過失,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汙染;

(2)便於食品經營者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防止將過期食品銷售給消費者;

(3)防止經營者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4)消費者購買散裝食品後,如果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以透過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追溯,及時主張權利。

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時應當在貨架等容器、外包裝上標明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與食品相關的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等;二是與生產經營者相關的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上述內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經營者出於擴大信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可以在標註上述內容前提下,自行標註其他內容。

若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沒有張貼標籤並註明該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以及保質期,將違法食品安全法 。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其進行處罰。最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本條規定對該商鋪給予了行政處罰。

法律連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編輯:石政勇

稽核:孟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