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漁業

阿里職場性騷擾事件背後的法律難題(下)

2021-12-24由 不會搓火球的小林律師 發表于 漁業

祥和駕校好不好

近期,阿里女員工網路自爆遭上司及商家灌酒猥褻侵犯引起大家對職場性騷擾事件的廣泛關注。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會主席兼CEO張勇在阿里內網公佈了階段性內部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8月14日晚,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釋出通報,阿里女員工周某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濟南市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在此期間,一名騰訊實習生在8月11日要求馬化騰和騰訊總裁劉熾平“杜絕酒桌文化”,還要求他們“務必回覆”。該事件持續發酵,職場反性騷擾、反性侵的話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今天我們就來談談職場性騷擾的法律問題以及員工、企業如何在現有規定下保護好自己。

阿里職場性騷擾事件背後的法律難題(下)

六、企業該如何構建職場性騷擾的制度

企業內部應該建立相關的職場反性騷擾合規體系,包括職場性騷擾的預防機制、投訴舉報機制和處理機制等,透過這些職場反性騷擾的合規體系,儘可能防止或及時處理已發生的性騷擾。

(一)預防措施

1、為公司訂立清晰的性騷擾制度,讓員工明白公司的立場是不曾容忍任何工作間的性騷擾,以及處理投訴的程式等。員工均需要閱讀並理解本公司性騷擾規章制度,並在相關閱讀記錄中籤署作實。

2、設立申訴渠道,讓員工知道遇到性騷擾事件時,怎樣投訴及向誰投訴。

3、溝通及培訓,定期給予提醒或訓練,讓員工明白那些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

(二)補救措施

1、收到投訴或知悉發生性騷擾時,立即跟進並作適當處理,例如展開調查等。

2、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下,按情況暫時更改工作安排,以防止性騷擾事件持續發生。

3、若查明指控屬實,對騷擾者作適當警告及/或處分。按需要改善工作安排,避免性騷擾再發生。

4、定期檢討公司性騷擾政策及相關預防和處理投訴安排,並留意補救措施是否有效防止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

阿里職場性騷擾事件背後的法律難題(下)

七、性騷擾索賠和敲詐勒索的界限

遭遇性騷擾後,有的受害人苦於沒有證據、不想鬧大等原因,可能會選擇要求對方賠償私了。但需要注意向對方侵害索賠的界限在哪,不然很容易演變成敲詐勒索,從原告變被告。

首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可見,維權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就在於,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的行為,二者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佔有”,是指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的純粹“敲詐”佔財行為。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的規定,受害人遭受性騷擾,有權提起索賠主張,屬於“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據,並非“非法佔有”的目的。“威脅或要挾”,必須情節嚴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強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迫使對方不得不接受條件、交出財物。在職場上,員工和上司之間,員工一般是處於弱勢地位,對於受害者提出的“不賠償就向領導反饋”的要求賠償理由,甚至可以視若無睹,阿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至於受害者聲稱或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控告,向社會、媒體曝光的行為,既是一種監督行為,也是一種維權手段,並不具有非法性和強制性,因而不屬於敲詐勒索犯罪意義上的“威脅或要挾”。而單純的向對方要求高額索賠,不具有“威脅或要挾”的行為下,則不構成敲詐勒索。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需要證明自身的確存在被性騷擾的行為,才能符合索賠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但這又回到了前面性騷擾案件“舉證難”的問題。

裁判文書節選

案號: (2018)皖0711刑初4號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文菊因其女兒伍炫在銅陵市祥和駕校學習駕駛期間遭到教劉某1兵性騷擾,非常氣憤,後找到被告人史偉劍、史偉紅兄弟二人幫其教劉某1兵,並商議讓教劉某1兵賠償伍炫精神損失費人民幣50000元。2017年8月27日下午14時左右,被告人劉文菊、史偉劍、史偉紅與教劉某1兵在銅陵市天井湖公園見面,史偉劍攜帶一根鋼管,長約三十釐米,雙方爭吵未果,隨後一起前往銅陵市郊區羅家村16棟206室即被害劉某1兵家中,就被害劉某1兵性騷擾伍炫一事進行協商。期間,被告人史偉劍言語威脅被害劉某1兵,並劉某1兵腹部踹了一腳。被害劉某1兵迫於對方威脅和擔心自身名譽,同意賠償伍炫人民幣50000元精神損失費,並於當天下午由其妻子取出人民幣10000元交給被告人劉文菊,次日取出人民幣20000元交給被告人劉文菊,剩餘20000元被害劉某1兵出具一張欠條,並承諾在2018年2月底前付清。2017年10月12日,被害劉某1兵向公安機關報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文菊、史偉劍、史偉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實際敲詐勒索被害劉某1兵人民幣3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阿里職場性騷擾事件背後的法律難題(下)

八、性騷擾和追求的界限

《民法典》將性騷擾的構成要件規定為“違揹他人意願”。至於如何區別普通追求行為和性騷擾,性騷擾會使當事人產生厭惡感,造成憤怒、恐懼、焦慮、憂鬱等不良心理反應;而一般追求行為使當事人產生愉悅感,從某種意義上可調節情緒。如果追求者得到對方以口頭或行動(例如被拉黑、向單位報告、報警等)明確的拒絕後,仍然採用糾纏等方式追求對方,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九、結語

改善職場性騷擾現狀是一場漫長而艱難的征途,一方面,對受害人而言,需要提高預防意識,並在事件發生後積極收集證據從司法途徑處理;另一方面,企業也應建立相應的預防和處理機制,為職工提供良好健康的工作環境。

關注我,上集告訴遇到性騷擾該如何處理!

親愛的讀者們,你們認為遭遇職場性騷擾還能怎麼做或者想知道有關職場性騷擾的什麼問題,歡迎在評論區告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