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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龍泉驛一加工廠私設暗管偷排汙水被查 入選中國環境資源司法案例

2023-01-26由 封面新聞 發表于 漁業

化水排汙水什麼叫排汙水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月17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法院公佈了一起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這起案件的當事人是龍泉驛某鋼化玻璃生產加工廠的老闆陳某龍,環保局的工作人員檢查他的廠房時,發現這個加工廠私自設定了暗管偷排汙水,責令拆除並罰款10萬元。

成都龍泉驛一加工廠私設暗管偷排汙水被查 入選中國環境資源司法案例

圖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陳某龍是個體工商戶龍泉驛區大面街道辦德龍加工廠的業主。從2011年3月,加工廠開始加工生產鋼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華區環境保護局在德龍加工廠位於保和街道辦事處天鵝社群廠房檢查時,發現該廠涉嫌私自設定暗管偷排汙水。

按照相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透過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汙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汙染物達標、沒有對環境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應受到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成華區環保局經立案調查後,於2012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陳某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遂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責令立即拆除暗管,並處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陳某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2014年5月21日,成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龍的訴訟請求。陳某龍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8月22日,中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龍的訴訟請求。

2014年10月21日,陳某龍向中院申請對該案進行再審,該院裁定不予受理陳某龍的再審申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德龍加工廠工商登記註冊地雖然在龍泉驛區,但其生產加工形成環境違法事實的具體地點在成華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成華區環保局具有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行政職權。

雖然成華區環境監測站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檢測報告》認為德龍加工廠排放的廢水符合排放汙水標準,但私設暗管排放的仍舊屬於汙水,違反了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德龍加工廠曾因實施“未辦理環評手續、環保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本案違法行為系二次違法行為,成華區環保局在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幅度內,綜合考慮德龍加工廠系二次違法等事實,對德龍加工廠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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