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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嫌疑人不懂法的前提下,認罪認罰實屬盲人摸象

2023-01-11由 北山法眼 發表于 漁業

丁內酯為什麼被列為管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施行過程中,也可能會導致刑事錯案的發生。這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懂法,讓其認罪認罰屬於盲人摸象,指定辯護律師不一定擅長刑事,或者不一定盡責,除此之外辦案人員可能對案件至關重要的影藏細節疏忽遺漏。這些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均有可能發生,從而導致錯案發生。

有一定量的犯罪嫌疑人不懂法

以文化水平較高的大學生為例。20歲的河南大學生,因為在暑期的時候掏了兩回鳥窩,最終被判10年;18歲的大學生500元出售了一張銀行卡,人民法院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大學生作為知識分子的代表,其犯的罪名也很普通,如果能夠認識到會構成犯罪,相信他們也不會為之。

在犯罪嫌疑人不懂法的前提下,認罪認罰實屬盲人摸象

在實踐中,存在諸如此類的大量刑事案件。像大學生這類群體都不知不覺墜入法網遭到刑事處罰,更何況普通大眾。談起法律自認為都懂,但是感覺懂和真的懂是兩回事。例如在生活中朋友透過微信給自己傳輸了幾段宣揚恐怖主義的影片,點選接受後沒有刪除,這已涉嫌構成犯罪,罪名是持有宣揚恐怖主義影片罪。公家找到自己,說自己涉嫌構成犯罪,此時自己該作何感想?

諸如法官、檢察官、公安、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也同樣面臨著法律知識不足的困境,他們所熟悉的可能就在他所在部門的那個領域。比如基層公訴部門的檢察官,常年面對的罪名一般不超過30個,對於未曾辦理的案件,同樣也是查法律、查案例。民事行政部門的檢察官不一定懂刑法,刑事部門檢察官不一定懂民法,法院亦然,律師也亦然,一部刑法,張明楷教授寫了數十萬字還未寫完,研究至今還在研究,誰還能認為自己懂法呢?

在犯罪嫌疑人不懂法的前提下,認罪認罰實屬盲人摸象

王某失業回到農村,得知鄰村的趙某大量收購畫眉鳥,王某在網上購買捕鳥裝置,捕獲畫眉鳥40餘隻,獲利4000餘元。公安機關打電話通知王某,王某到案後主動交待了捕鳥的事實。王某系電話通知到案,且王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後已經認識到自己捕鳥的事情可能犯法,到公安機關主動交待了捕鳥的事實。這種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公安機關立案後,王某諮詢了律師,請求公安機關將自己自首的事實透過筆錄予以固定,公安幹警卻說我們已經掌握了你的犯罪事實,這不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也並不是所有警察也是懂法的,實踐中公安機關存在著大量輔警也參與執法,輔警大多未受過法學教育,其法律水平可見一斑。就這自首一個情節就可以降低基準刑的30%。

認罪認罰制度的初衷在於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實卻是有的時候專業的檢察官、法官都拿不準,只能上檢委會、審委會集體討論。而讓一個不懂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去承認自己構成了犯罪,未免有強人所難、盲人摸象之嫌。即使構成犯罪沒有問題,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夠懂得自己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贓等從輕、減輕、免除刑罰的情節,這些情節在量刑時如何適用。在全然不知的情況下,以認罪認罰從寬來和犯罪嫌疑人進行交流,其實際凸顯的效果可想而知。

指定辯護律師可能未充分盡責、也不擅長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未委託辯護律師的,要求值班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制度設計是好的,執行也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出在指定的辯護律師是否懂涉嫌的罪名構成、是否盡心盡力盡責。

在犯罪嫌疑人不懂法的前提下,認罪認罰實屬盲人摸象

指定辯護律師是不受當事人委託,屬於制度的強制性要求,對指定辯護律師的工作成效考核激勵機制也不健全。這就可能出現出工不出力的情況發生。諸如需要指定辯護律師簽字的時候籤個字,需要開庭的時候說上幾句有坦白情節、初犯、家庭困難等話語,更有甚者開庭時指定辯護律師案卷都未翻閱。以上的情況都可能存在,且存在的可能性不低。

律師也並非任何法律都懂,面臨自己不擅長的領域也會透過法律、類案來檢索,即使是同一類案件情節也存在著千差萬別,不能一概論之。在大城市,律師分為很多種型別,有刑辯律師、婚姻家庭律師、侵權律師、建設工程律師等等,律師承辦的案件型別分的很細。在小城市,則存在很多“萬金油”律師,有的律師一年也辦不上幾個刑事案件。如果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律師未涉足過刑事案件,且責任心有待提升的話,則辯護效果也可想而知。

對案件至關重要的影藏細節辦案人員可能疏忽遺漏

每個法院案件量都呈現逐年增長態勢,在案件數量大量增長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均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案件少不一定質量高,案件多質量可能不高。案件審查必先閱卷,第一遍詳閱、第二遍重點閱、第三遍比對閱,只有這樣才會發現裡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在大量案卷堆積案頭,案件時限限制之下,很有可能被掩藏的細節被忽視。

王某與李某系鄰里關係,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鬥毆。王某將李某推倒,第二天早上起床,李某發現腰部不適,到醫院診斷治療,椎二骨折。經鑑定李某構成輕傷二級,王某遂被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偵查。此案在實踐中,極大可能王某會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但是,李某椎二骨折,是否是王某推倒所致,李某被王某推倒後至到醫院檢查,已經經過8個小時,這8個小時內,李某是否受過二次傷害。這些情況在證據裡面無法體現。這就導致案件存疑,應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公安機關又將影響案件—比。反正犯罪嫌疑人也認罪認罰也對李某進行了賠償,一訴了之即可。但是,王某真的犯罪了嗎,未必,王某可能不構成犯罪,因為排除不了8小時內李某沒有收到過其他損害。

在犯罪嫌疑人不懂法的前提下,認罪認罰實屬盲人摸象

這就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形成閉環,一個環節扣不上,就不能判定有罪。案件隱藏的細節,必須抽絲剝繭的予以發現。法官、檢察官每年辦理幾百件刑事案件,只要有一件案件沒有注意,在當事人不懂法,辯護律師不盡責或者不擅長的情況下,這個情況就有可能被忽視,進而導致錯案的發生。

錯案的發生不是司法辦案人員有意為之,而是因為上述各種客觀情況所導致。對於從事這份職業的人來說,這只是工作內容,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這可能影響一生。

我的建議

認罪認罰之前,一定要尋求專業的人進行諮詢,這個專業的人可以使警官、也可以是法官、檢察官。誰辦案誰普法是法律對他們的要求,為了自己的權利,必須要向他們諮詢,請教;一定要透過網路平臺進行查詢,現在網路上有很多普法宣傳,將普法文章和自己進行比對研究;一定要尋求專業律師幫助,法律千萬萬,各個律師有各個律師自己的擅長,找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律師才能對症。只有自己真正對涉嫌的罪名、量刑情節、量刑方法全部明瞭後,才可談認罪認罰,這將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