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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生物入侵須戴好法律“緊箍”

2023-01-11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漁業

生物入侵是如何產生的

外來生物入侵,從字面理解,好像是生物自主發起的“進攻”,但其實基本都是非法貿易和人為放生導致的後果

□ 張美玲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透過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為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一規定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近年來,違法放生、丟棄外來野生動物給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帶來了不小的挑戰。翻看新聞,相關報道屢見報端,頻頻引起熱議。特別是2022年河南汝州歷時近一個月圍捕“怪魚”鱷雀鱔一事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鱷雀鱔事件,也讓全國各地掀起了一場阻擊外來入侵生物的熱潮。實際上,鱷雀鱔只是外來生物入侵的一個縮影,違法放生、丟棄外來生物的行為還在各地不斷上演。

外來生物入侵,從字面理解,好像是生物自主發起的“進攻”,但其實基本都是非法貿易和人為放生導致的後果。更令人擔憂的是,這種非法貿易和人為放生背後已經形成一條黑色產業鏈。放生本是為了積德、行善,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放生過程卻出現了種種亂象。一些放生者或出於好奇、攀比等心理,或由於對生物安全的無知,經常會訂購一些外來野生動物放生,給生態環境安全埋下了重大的風險隱患。比如,近日有新聞報道,江蘇常州一女子為給家人和朋友祈福,此前偷偷放生了2。5萬斤外來生物鯰魚,結果鯰魚出現大量死亡,漁政部門耗費10天才完成打撈。據專家分析,如果這些鯰魚得以存活,由於其具有較強的入侵能力,那麼也會對當地水生態系統造成重大損害。從類似的案件中不難看出,必須從源頭上對外來野生動物放生黑色產業鏈進行治理。

除了放生,隨意丟棄外來野生動物也是導致生物入侵的重要原因。一些外來野生動物具有一定的觀賞價值,有人透過非法途徑購買後會將其作為寵物進行飼養。但在飼養過程中,可能會出於“不想養了”“長大了放不下”“養不起了”等原因,出現隨意丟棄的現象。有的外來野生動物由於無法適應野外的生存環境而死亡;有的則因缺乏天敵瘋狂繁殖、野蠻生長。前者殺生造孽,後者則嚴重威脅生物安全、生態安全。

當前,對於違法放生、丟棄外來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我國已經出臺不少法律法規。比如,我國生物安全法明確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外來物種,不僅會被沒收,還會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釋放、丟棄外來物種,則會被要求限期捕回、找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可以說,法律已經為防治外來生物入侵亮明瞭態度。此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再次就防治外來野生動物侵害作出規定,進一步織密了生物安全保護網。目前非常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戴好法律“緊箍”,真正用好法律手段實現源頭治理、系統治理。

筆者認為,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對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打擊力度,特別是要斬斷外來野生動物非法放生的黑色產業鏈;另一方面,要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普法工作,教育公眾科學放生、文明放生、合法放生;最後,要不斷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體制機制,切實提高放生、丟棄外來野生動物的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力,從而更好地守護我們的生態環境。

發揮公益訴訟治理優勢

與其他訴訟制度相比,由法律授權的相關組織和檢察機關依職權提起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其最大的優勢在於,可以在更大範圍內對非法交易、違法放生野生動物等行為產生更大的警示威懾效應,這對於促進全社會依法保護野生動物法治氛圍的形成、維護生態平衡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此,要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治理優勢。 重慶 張智全(張美玲)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