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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格|滕王李元嬰有多荒唐

2023-01-06由 滕陽學社 發表于 漁業

岳陽樓的建造者是誰

《唐會要》卷四十六《封建篇》記載:

“(貞觀)十三年六月。封皇弟元嬰為滕王。”《舊唐書

列傳十四》記載:

“滕王元嬰,高祖第二十二子也。貞觀十三年受封。”記載相同。唐朝封建諸王是虛爵,並不臨國蒞民,封號與食租地也不一定相同,那為何元嬰能在洪州修滕王閣呢?這不是到地方上去了嗎?其實這正好是個諸王不領封土證據。若封號與封地相同,那李元嬰在洪州還有什麼理由稱滕王呢?應該叫洪王,豫章王,洪州也稱豫章郡嘛。唐初確實也有豫章王的。高祖的孫子,舒王元名的兒子李亶,唐高宗時就封為豫章王。

元嬰能到洪州等地,與唐太宗讓諸王兼任州刺史或者都督的制度有關。雖然太宗不久就取消了諸王刺史等官職世襲制,但兼任制一直到玄宗時代才完全取消,所以元嬰生活的太宗和高宗時代,他大多數時間能在各地擔任地方官職。唐朝所謂諸王出閣之藩,一般指諸王到兼任地方官的州上任。不像漢代或者明代的藩王,必須到自己的封地去。

張格|滕王李元嬰有多荒唐

舊唐書

根據《舊唐書》,元嬰於貞觀

“十五年,賜實封八百戶,授金州刺史”。高宗永徽三年遷蘇州刺史,不久轉為洪州都督。唐代於要害州郡設都督府,職權與刺史略同,但位置更重要。分上、中、下三等。根據《新唐書》之《百官志》和《地理志》,唐初州有“輔、雄、望、緊、上、中、下”七等。金州為上州,上州刺史為從三品。蘇州是雄州。他從上州金州調到雄州蘇州,雖然同是從三品,不算提拔,但也是重用了。而洪州為上都督府,都督為從二品。元嬰以皇弟、皇叔之尊,還是一路升官的。《新唐書》則沒有提到他擔任蘇州刺史的經歷。這是因為《新唐書》的編纂者歐陽修與宋祁等,文筆一向簡潔,紀事只重綱要,會省略一些小事實。

滕王李元嬰為政的口碑,一向很差。《文獻通考》卷二百七十五《封建考》十六記載:

“高宗時,滕王元嬰、江王元祥、蔣王揮、虢王鳳,俱以貪暴為吏人所患,有授其府官者,皆比嶺外荒裔為之。語曰‘寧向儋、崖、象、白,不事江、滕、蔣、虢’。”因為這四位親王貪婪暴虐,官員們寧願到流放人的蠻荒之地儋州、崖州一帶任職,也不願去伺候元嬰等。永徽年間,因為元嬰驕縱逸遊,高宗還特地頒發敕書來告誡元嬰。《舊唐書

列傳十四》中全文記載了這篇敕書。從該敕書看,元嬰的罪狀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

“鳩合散樂,並集府僚,嚴關夜開,非復一度。”即不按制度關閉城門。他經常召集王府官員觀賞歌舞雜技而夜間開城門,估計是為了讓演員入城。所謂散樂,是唐初民間的一種歌舞形式,也稱百戲,是包括雜技、武術、幻術、滑稽表演、歌舞戲、參軍戲等形式在內的樂舞雜技表演的總稱。本不登大雅之堂,不過到盛唐以後也逐漸傳入宮廷。成為正式的樂部。

二、

“遏密之悲,尚纏比屋,王以此情事,何遽紛紜?”元嬰在太宗皇帝喪期內觀賞散樂。“遏密”指在皇帝喪期內不準奏樂,也代指皇帝崩逝。皇帝喪期奏樂是大不敬,屬於不得赦免的“十惡”之一。高宗說,太宗皇帝崩逝,民間(比屋,指百姓)還沉浸在悲痛中,作為皇弟,你怎能忍心做出觀賞民間草臺子歌舞表演這種違法失德的事情來?

三、

“驅率老幼,借狗求罝,志從禽之娛。”高宗說,官員巡察屬地百姓,職責是“觀風問俗”,而你竟然連老人孩子都驅趕著為你圍獵,還向百姓要獵狗,要捕兔子的網(罝)。騷擾百姓。

四、

“時方農要,屢出畋遊,以彈彈人,將為笑樂。”正當農忙的時候,屢次出去打獵,還跟暴君晉靈公學,用彈弓打人取樂。(筆者按:暴君晉靈公總共活到十七歲。用彈弓打人不過是他十一二歲時的調皮,元嬰可是成年人啊。)

五、

“趙孝文趨走小人,張四又倡優賤隸,王親與博戲,極為輕脫。”元嬰自輕自賤,不顧身份與奴僕趙孝文和下賤的倡優張四又一起下棋打牌擲骰子賭博。

六、

“凝寒方甚,以雪埋人。”大冷天的用雪埋人取樂。

七、

“家人奴僕,侮弄官人。”縱容奴僕家人侮辱戲弄官員。

對於以上七條罪狀,高宗沒有深究。理由是

“骨肉至親,不能致王於法”,但是高宗下令給與王“下上考”,讓元嬰反省愧悔。唐朝對職官每年一次考核,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以至下下共九等。根據《唐六典》所載考課制度,“下上考”的評語是“愛憎任情,處斷乖理”。想來元嬰公務方面亦無可稱道。從高宗敕書看,元嬰的這些罪狀都是私罪,屬於個人品德操守方面的罪,與工作中失誤那種公罪不同。根據考課制度,“私罪下中已下並解見任,奪當年祿,追告身”。就是說如果因私罪給與官員“下中”的考評,就必須將該官員撤職查辦,還要剝奪一年俸祿,追還任命書。元嬰是親王兼刺史,按制度考課由皇帝親自裁斷。大概高宗皇帝看在元嬰是親叔叔的份上,而且太宗去世未久,要給叔叔和父親留面子,不肯將其撤職,所以給與“下上考”,讓他得以繼續任職。但同時也警告他:“人之有過,貴在能改,國有憲章,私恩難再。”此次從輕處罰是出於皇帝的私恩,要是再犯就必須國法從事了。之後元嬰是否有所收斂,史書沒有明確記載。《新唐書》沒有記錄高宗敕書全文,只記述了元嬰的幾樁罪:“在太宗喪,集官屬燕飲歌舞,狎暱廝養;巡省部內,從民借狗求罝,所過為害;以丸彈人,觀其走避則樂;城門夜開,不復有節。”都在本文前述七條罪狀之內。不過,《新唐書

列傳第四》又特別記載了元嬰在洪州都督任內的一樁惡行:元嬰看到他的下級官員中妻子長得漂亮的,就欺騙說王妃召見,然後逼迫官員妻與之苟合。唐代制度,王府有掌表啟書疏、宣行教命的典籤,元嬰的典簽名崔簡,其妻鄭氏(此崔簡非柳宗元姐夫那個崔簡)。既然妻為鄭氏,大約是唐代山東氏族。唐代崔、盧、李、鄭為世家大族,互為婚姻,皇族常常都高攀不上。鄭氏性情節烈,不但大聲謾罵元嬰,還用鞋子把元嬰打得滿臉流血,元嬰不能得手。之後十多天元嬰都不敢出來辦公,怕人看見臉上的傷痕。後來終於被依法懲處,

“削戶及親事帳內之半”,意思是削減了一半封戶和侍從。所謂“親事帳內”,根據《通典

職官十七》:

“又有親事帳內。”《通典》原注:“六品七品子為親事,八品九品子為帳內。”唐代選用六七品官的兒子為親事,八九品官的兒子為帳內,“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勳官者,則給之”。猶如清朝選八旗世家子弟為皇帝或者王公侍衛。根據《通典

職官十三》:親王

“親事三百三十三人”,“帳內六百六十七人”,共一千人。當然實際上王府並不一定養那麼多人,只是國家給與一千侍衛的俸祿待遇而已。當王公官員受處分時,常常削減“親事帳內”數目。清朝處分王公也經常有“削減一半侍衛”等名目。與削減封戶一樣,其實也是一種經濟處罰。元嬰也被撤銷洪州都督職務,貶謫到滁州安置。

據《新唐書

列傳第四》,元嬰後來又被起復為壽州刺史,壽州屬於中州,遠不如他之前的職位重要,然後又遷徙隆州,隆州為上州。但元嬰在任內依然不肯安分守法,州監察官錄事參軍裴聿向他進諫,元嬰毆打羞辱他。高宗皇帝曾賜給諸王每人彩帛五百匹。因為元嬰及蔣王貪黷,專門下敕書說:滕王叔、蔣王弟不須賜給彩帛,賜給他們每人兩車麻,讓他們搓成繩子穿錢用。滕、蔣二王聽了羞愧萬分。因為元嬰做人實在不堪,也毫無政績名望,到了武后時期反而不受猜忌,進拜為從一品階官開府儀同三司(唐代階官的最高品即為此)、梁州都督。得以善終。歷史之荒謬,言之可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