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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二級護理要求進行巡視,無法確認死亡時間,醫方承擔50%責任

2023-01-05由 鄭律師說醫法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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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巡視制度是重要的護理規範,護理人員應當按照護理級別要求進行巡視,並且書寫相應的護理記錄。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衛醫政發[2009年]49號,2009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五規定“對二級患者護理包括以下要點:(一)每2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案件事實】

2022年4月9日,患者王新以“突發頭暈、流涎伴右側肢體活動不靈1周、加重3小時”為主訴住進被告遼陽縣中醫院,被告對患者王新檢查後確定診斷為:中醫診斷為中風,西醫診斷為大腦動脈狹窄腦梗死、腦萎縮、脊髓多發性硬化、高血壓3級極高危險組、應激性潰瘍、急性胃粘膜病變、冠心病、不穩定性心絞痛、心肌缺血、糖尿病、脂肪肝、頸椎病、高脂血症、化膿性扁桃體炎。住院期間,《長期醫囑單》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

4月9日,被告讓患者王新簽署《告知書》,內容為“住院患者均需按醫院要求留有陪護人員,因患者(或家屬)自行不留陪護者,出現一切不良後果自行負責。”住院期間,被告對患者王新的病情向家屬即原告孫顯貴進行病情交待,內容為“在醫院的積極治療下,仍可能出現的情況:患者病情較重,住院期間隨時可能發生呼吸心跳驟停,心臟猝死可能性,由於病情需要營養激素衝擊可能出現血糖增高、消化道出血等一系列風險,再次向其交代病情,建議前往上級醫院進一步診治,

患者及家屬表示知情瞭解,要求繼續留在我院治療,發生一切後果自負,現告知家屬,24小時留陪護,家屬表示知情瞭解”,原告孫顯貴簽字。

2022年4月12日晚至13日早,患者王新的家屬沒有對王新進行陪護。據被告病歷記載:2022年4月13日7點50分,被告醫護人員進行查房,發現王新倒地,意識不清,面部青紫,全身發紺,口周有嘔吐物。查體:雙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應消失,頸動脈搏動消失,心音消失,血壓測不出,無自主呼吸,緊急行心肺復甦,進行5組心肺復甦後,患者仍全身紫紺,頸動脈搏動消失,心音消失,無自主呼吸,於2022年4月13日8點零3分心電圖仍呈直線,宣佈臨床死亡。

被告於2022年4月19日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認定王新的直接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未按二級護理要求進行巡視,無法確認死亡時間,醫方承擔50%責任

【醫療鑑定】

原告於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鑑定申請:

1、鑑定王新的具體死亡原因;

2、評定被告及醫務人員的過錯與王新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判斷原因力大小。

本院分別於2022年6月21日、7月19日、8月25日委託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進行鑑定,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經多次對外委託,

各鑑定機構均以不能鑑定為由退回本院。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本案中,患者王新住進被告處治療時,病歷長期醫囑中載明為“二級護理”。根據衛生部制定的《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衛醫政發[2009年]49號,2009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五規定“對二級患者護理包括以下要點:(一)每2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從被告記載的病歷中,不能看到被告對患者巡視的記錄,而原告對患者王新的死亡時間與被告病歷記載的死亡時間存在爭議,在雙方均未對患者王新進行解剖確定具體死亡時間、死亡原因、同時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已按照診療規範對患者王新進行巡視的情況下,應認定被告對患者王新的死亡存在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被告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過錯責任比例的分擔問題

本案中,患者王新因病到被告處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被告對患者王新的病情向王新的家屬孫顯貴(王新的配偶)進行交代,並要求王新的家屬進行陪護,而王新死亡時家屬並沒有進行陪護,因此王新的死亡既有王新患病的因素,也有家屬未進行陪護的因素,因此對王新死亡的後果其自身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在診療王新的過程中,未按照相應的規章和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進行,其對王新的死亡後果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死者王新與被告各應承擔5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