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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的瑕疵擔保責任

2023-01-01由 林福明律師 發表于 漁業

瑕疵擔保責任有時效限制嗎

遺產分割的瑕疵擔保責任

京師律師事務所遺產繼承部主任林福明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現實生活中,遺產的型別也是多種多樣,繼承人對於各種型別遺產的價值判斷不一定準確,尤其是遺產中的債權,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直接影響該債權是否能夠實現。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得到的遺產型別各不相同,事後對該遺產的變現價值也將不同,甚至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對繼承人的瑕疵擔保責任進行規定,以真正確保各繼承人利益的均衡,但是我國原《繼承法》和現在的《民法典》對此都沒有進行規定。

首先,無論遺產是按照遺囑進行分割,還是按照繼承人之間的協議進行分割,或者是按照法院的裁決進行分割,如果有繼承人分得了瑕疵遺產,其他繼承人都負有與出賣人一樣的瑕疵擔保責任,都應當對遺產瑕疵承擔擔保責任。

其次,要求繼承人對遺產瑕疵承擔擔保責任的理論依據,是認為遺產分割是繼承人之間各自應有部分的轉移,是一種類似於交易的互換,是各繼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讓與各自應有的部分,以最終實現遺產的單獨所有權。

第三,我國《民法典》第304條第2款規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在解釋上,這條規定也應當適用於遺產分割,因為遺產除了有體物外,還包括各種權利,債權就是其中之一。

第四,因為遺產分割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但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現行法律沒有對繼承人瑕疵擔保責任進行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我們認為,各繼承人應以其所得遺產的價值為限,對其他繼承人分得的遺產,按照繼承比例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分得的遺產是債權的,各繼承人應以其所得遺產的價值為限,對其他繼承人分得的債權,按照繼承比例對債務人在遺產分割時的清償能力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該債權的清償期限尚未屆滿或者附有解除條件的,則各繼承人應當就清償時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承擔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的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