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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判賠償1000元

2022-12-30由 海外網 發表于 漁業

罵人觸碰什麼法律

央廣網重慶8月6日電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朋友圈,作為主流社交工具——微信上的功能之一,平日裡一直是人們記錄生活點滴、與好友互動的地方。然而由於朋友圈的公開性,如今它逐漸演變成了一個“公共場所”。因此,無論是分享好心情,還是吐槽不如意,朋友圈裡發表的內容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發侵權。

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在網上引發熱議。那麼,事件的經過究竟是怎樣的,網友對此有何看法?法官判定被告在朋友圈罵人為名譽侵權的依據是什麼?

今年1月,重慶合川區一男子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公開指責微信好友柳某,其中帶有“夾起尾巴”“小三”等侮辱性詞彙,並配有柳某照片。隨後,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要求皮某刪除不當言論,並公開發佈道歉資訊。皮某收到律師函後,刪除了相關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柳某訴至合川區人民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釋出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宣告。承辦該案件的合川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王瑤稱,判決1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根據當地生活水平以及事件本身造成損害後果程度綜合酌定的。針對案件審判結果,她也作出進一步解釋:“(皮某)出於個人的情緒和主觀的推斷,擅自在網際網路上發表言論指責別人的私生活,或者導致對方名譽受損,已經構成名譽侵權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的責任。而且如果主觀上是有故意、有過錯,對原告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網路的指責,導致人們在背後或者是其他方面負面的評論,原告的名譽也會受到一些相應的貶損。所以我們認為,他的行為肯定對原告造成了侵權。”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是指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併為第三人知悉。王瑤表示,關於“是否構成名譽侵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問題解答》中第七條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他的那些行為,還有行為人違法行為和最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他主觀上有沒有過錯等方面,比如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了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都可以認定他侵犯他人名譽權。”

“在朋友圈罵人構成名譽侵權”,這則訊息在網上釋出後,引發廣泛熱議。不少網友表示支援法官判決,被告人皮某公開辱罵他人、披露他人隱私是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在朋友圈發表言論也要適度,要在法律範圍之內。重慶市民張女士說:“他的發言完全是自己的臆測,是自己主觀的一些想法,然後發了朋友圈,但是當時確實是對受害者造成了很嚴重的名譽侵害,誰願意說自己是小三呢?我覺得法官的判罰是正確的,因為現在網上很多人發言都很不謹慎,很多發言其實是別人不追究而已,其實都是可以按照名譽侵權來追究的。”

除此之外,還有網友指出,如今的朋友圈早已不是個人私密空間,而逐漸演變成了一個“公共場所”。個人言論一經發出,好友們不僅會看到,還可能轉發到群裡,形成二次傳播。重慶歌樂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潔認為,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公眾必須明確主體責任,文明有度、合理合法地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楊潔說:“不管是手機,還是微信、微博等等,各方面越來越多的實名制。實際上在網上發表的言論都是代表個人,而不是一個虛擬的個體,是實實在在作為一個自然人發表的言論,主體意識必須要明確。不管是在網路上,還是在現實社會中,發表言論都是一樣的,都應當一視同仁。”

隨著網路不斷髮展,給人們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社交平臺的新問題、新矛盾也伴隨而來。王瑤表示,個人網路行為不應該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甚至是違反法律規定。希望透過本次案件的審理,引導群眾理性使用網路,促進網路環境的淨化。王瑤說:“想把案件的審判轉化成一次簡單的普法課,向社會大眾普法。透過案件審理明確地告訴社會大眾,網路並不是一個法外之地,個人使用網路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觸碰紅線。我們也希望藉此案件來釋法,能夠推動網路空間的治理,使網路環境更加清朗。”(記者劉湛 趙聰聰)

原標題: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判賠償1000元 法官:已構成名譽侵權